《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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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部分是对原规则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 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 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 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 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 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 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 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 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
2、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 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 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 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 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 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 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 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 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 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 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 监督; (四)加强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 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 办法。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 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 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 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 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 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 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 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
4、指导、 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 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 算办法。2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 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 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 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 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 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 单据报账制度。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
5、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 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 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 算组成。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 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 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 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 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 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 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 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 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6、预算的 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 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 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 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 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 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 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 算单位报告。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 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 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 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 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
7、超 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 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 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 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 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 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 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调整为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删除3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 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 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 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三)行
8、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 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 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 预算。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 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 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 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 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 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 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
9、政部 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 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 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 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 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 拨款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 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 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 时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 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10、整。因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 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 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4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 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 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 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 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 单位按照计划
11、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 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 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 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 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 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 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 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 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 报。第十六条 行政
12、单位取得各项收入,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 要求,分项如实核算。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 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 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 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 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四款。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 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 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 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 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 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
13、 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 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 的支出。5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 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 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 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 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 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 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 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 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删除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
14、预算和有关 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 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 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 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 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 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 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 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 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 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 大、管理薄
15、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 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 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 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 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 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 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 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 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 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 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6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 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
16、需安排支出 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删除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等规定。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 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 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 票据。第五章 结余管理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 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 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 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预算工作目标已
17、完成,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 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 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 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 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 使用。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 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 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 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 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一
18、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 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 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7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 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 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 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 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 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 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 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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