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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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流程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八十四条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安监局立案,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或立案决定书,确定承办人。承办人调查取证,采用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三种方式,提出处罚意见和法律依据。局领导对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和法律依据进行审理。承办人告知相对人处罚意见和法律依据,并告知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作出处罚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局务会批准处罚决定承办人根据局务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县安监局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制作、送达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组织听证。 承办人制作听证会笔录。承办人和中介机构执行处罚决定。罚款按罚缴分离执行,其它处罚,由承办人执行。 承办人处罚完毕,写结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结案。承办人上级交办的、跨行政区域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法院判决的、经行政复议的、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结案后,应报有关上级备案。承办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县政府法制办:82023981、县监察局:82022076、县安监局:8202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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