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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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后说明说明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不变。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 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 可,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变
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 出口活动。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 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 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一)转基因森林植物;(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 其他相关产品。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 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 出口活动。出口活动。1、原第三条第二款单独设为一条,内容不变。 2、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提出此
3、条可与新修 订的第 22 条合并,经研究,两条内容不同,不 宜合并。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 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原第三条第二款单独设为一条,内容不变。2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一)转基因森林植物;(一)转基因森林植物;(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 其他相关产品。其他相关
4、产品。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转基因生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现 实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赋予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 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国家林业局设立林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委员会,负责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发放及全委员会,负责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发放及 其他重要安全性技术评价工
5、作。其他重要安全性技术评价工作。 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职责、组成等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职责、组成等 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2001 年 3 月,成立了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 全委员会(办科字200156 号) ,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参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 做法,拟在本办法中明确其地位并改为林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性 技术评价及咨询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 生产性试验的安全评价工作,由林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的安全评价工作,由林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有关方面的专
6、家,组成专安全委员会委员或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 家组进行评价;安全证书、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家组进行评价;安全证书、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 木的安全评价工作,由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木的安全评价工作,由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 会进行评价。会进行评价。明确由相应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林业转基因生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林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监测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物安全监测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013 年 12 月,国家林业局发布转基因林 木生物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此办法明确国家林 业局可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监测工作。第四条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第
7、九条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不变。3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 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级:尚不存在危险;级:具有低度危险;级:具有高度危险。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 准和评价规范,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 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级:尚不存在危险;级:具有低度危险;级:具有高度危险。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 准和评价规范,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门 技术人员;(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和
8、设施条件。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 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 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第十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门 技术人员;(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和设施条件。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 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 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不变。第六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级和级的转基 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 家林业局报告。从事安全等级为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 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
9、书;(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 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级和级的转 基因林木研究的,由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 组织批准组织批准, ,并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事安全等级为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 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 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级 和级未做要求。级和级实行报告制度。 农业审批办法级和级由本单位农业
10、 生物管理小组批准。 根据林业实际情况,拟改成现有条款。 级管理不变,审核权限下放至申请单位, 实行许可后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制。4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 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四)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研究单位取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后,研究单位取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后, 应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应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检查。检查。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试验,一般分为中间试 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 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
11、进行的小规模 的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 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 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 步进行。第十二条 转基因林木试验,一般分为中间 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 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 规模的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 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 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 步进行。不变。第八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 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
12、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研究总结报告;(三)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 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 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 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需要转 入中间试验的,应得到国家林业局的许可,应得到国家林业局的许可,试验 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料:(一)申请书; (二)研究总结报告(含分子鉴定、目标性含分子鉴定、目标性 状检测报告)状检测报告); (三)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 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 范措施等
13、情况的说明材料;(五)试验所在地准许土地使用证明试验所在地准许土地使用证明;1、增加分子鉴定、目标性状检测报告; 2、审核权限下放至申请单位; 3、实行许可后向试验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报告制,并接受其监督检查。5(六)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试验单位在取得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试验单位在取得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后,应向试验地所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应向试验地所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九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需要 进行环境释放,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 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 试验的,试验单位应
14、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 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 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四)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五)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 测报告;(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 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需 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 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 性试验的,应得到国家林业局的许可,应得到国家林业局的许可,试验单位 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二)林木转
15、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 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 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上一试验阶段总结报告(试验情况,试验情况, 对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检测报告等对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检测报告等); (五)上一试验阶段准许试验许可决定书复上一试验阶段准许试验许可决定书复 印件;印件; (六)试验所在地准许土地使用证明;试验所在地准许土地使用证明; (七)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的审核意见。 试验单位在取得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试验单位在取得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后,应向试验地所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应向试验地所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16、并接受其监督检查。1、提供材料中新增检测报告和土地使用证明; 2、审核权限下放至申请单位; 3、增加许可后向试验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报告制,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级的转基因林木 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列 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第十五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级的转基因林 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 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变。6(一)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二)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 施;(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二)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 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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