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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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号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 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s of the archives of property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发布 - 实施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经科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财产 保险业务文
2、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财产 保险业 务档案保管、利用和到期鉴定销毁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财产 保险业务的机构的财产 保险业务档案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42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68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财产保险 property insurance财产保险是一切非人身保险
3、业务的总称,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在专业领域,财产 保险主要指以固定标的的财产损失为主要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包括企业财 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等。3.2 财产保险业务档案 archives of property insurance business是指在从事保险业务承保、理赔、防灾防损、为客户服务、再保险、市 场开发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 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记录。4 总则4.1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 的机构应建立健全财产保险业务档案 工作规章制度 ,将财产
4、保险业务 档案工作纳入机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将文件材料形 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 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 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4.2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应对本机构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做好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保管、利用、到期鉴定销毁等工作,必须保 证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4.3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对业务档案中记载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职责, 严禁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对外泄露。 4.4 归档的业务文件同时存在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时,在内容、相关说明及 描述上应保持一致。5 管理职责5.1 为保证财产
5、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运作,各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 机构应明确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和岗位,配备熟悉财 产保险 业务和档案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5.2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对自身的业务档案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方式。5.2.1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应至少集中到市级机构统一管理,有条件的 可集中到省级 机构统一管理。5.2.2 采取委托第三方管理方式的, 应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 明确有关要求,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该机构的运行。有关操 作应按照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DA/T 68)执行。5.3 档案管理部门和岗位的相关
6、职责5.3.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机构财产保险业 务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5.3.2 指导和监督业务部门 财产保险业务文件 的形成和积累。5.3.3 按有关规定完成财产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等工作。档案 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 行抢救。5.3.4 按照规定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5.3.5 对于达到保管期限的财产保险业务档案应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进 行鉴定和销毁。5.4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应建立和完善财产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检查 和考核制度。6 业务文件的形成和积
7、累6.1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开展财产 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承保、理赔、 再保 险、市场开发 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业务文件应纳 入归档范围(具体归档范围参 见附录 A)。6.2 归入保险业务档案的各类文件应是正本。如文件同属文书档案和业务档 案归档范围,文书档案存正本,业务档案存副本。7 业务文件的鉴定和归档7.1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应依据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业务特点, 确定保管期限。7.2 财产保险业务文件的保管期限一 般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分别 为永久、30 年、20 年、10 年、5 年。不同类别、不同险种业务档案价值的 鉴定,应依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
8、定(参见附录A)执行。7.3 附录 A 中规定的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机构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8 业务文件的整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应建立健全业务文件归档制度,业务人员在业 务处理完毕后,要按照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要求整理归档。8.1 归档时间承保单证在保单签发的第三年、理赔文件材料在结案的次年、再保险文 件材料在形成后的次年由有关部门(中心)向本机构档案保管部门移交归档 。8.2 质量要求归档纸质业务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 蜕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整理归档纸制业务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 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8.3 分类财
9、产保险业务档案采 用年度-问题(即险种) -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根 据业务类型,保险业务档案划分为三个二级类目:承保类档案、理赔类档案 、再保险业务档案。8.3.1 承保类档案根据险种,承保档案划分为:石油保险,航空、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内河、 沿海船舶保险,机动车车辆保险,国内、涉外等货运 保险,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保赔保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十五个三 级类目。8.3.2 理赔类档案根据险种,理赔档案划分为:石油保险,航空、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及保证
10、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内河、 沿海船舶保险,机动车车辆保险,国内、涉外等货运 保险,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十四个三级类目。8.3.3 再保险业务档案根据业务性质,再保险业务档案划分为法定分保、商业分保两个三级类 目。8.4 组件(卷)8.4.1 所有险种承保档案均采用按 “组件”管理的方式,即每份保单和附 属的承保资料为一件。8.4.2 所有险种理赔档案、 再保险业务档案均采用按“卷”来管理的方式 。8.5 编目8.5.1 归档业务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归档目录。归档业务文 件应逐件编目。8.5.2 承保单证目录应列明以下内容:件号、保单号、被保险人、单证流水 号、页数、
11、备注;理赔案卷目录应列明以下内容:件号、赔案编号、被保险 人、保单号、赔款金额、结案时间、页数、备注;再保险业务档案目录应列 明以下内容:件号、题名、分保账单号、分保时间、页数、备注。8.6 排列8.6.1 每份承保单证按照承保工作程序依次排列单证的顺序。8.6.2 理赔案卷卷内排序 时,有批复的赔案,批复放在卷首;非诉讼赔案的 结论、决定放在卷首;诉讼案件判决性材料放在卷首。卷内其他单证材料的 排列按照理赔工作程序依次排列。8.6.3 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应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保证各类文 件、凭证的齐全、完整、系统、真实。8.7 编号财产保险业务档案档号设置为:全宗号 -分类号-年度
12、-保管期限-件( 卷)号,即同一全宗下,按照分类号 -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归档整理,即将 归档的保险业务档案按年度分类,每个年度下再按保管期限分类,并顺序编 流水件(卷)号。8.7.1 全宗号:各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应对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设 档案全宗,并赋予唯一的全宗号 ,区县级及以下机构不设档案全宗。8.7.2 分类号:一级类目一般使用各类目名称大写拼音首字母标识,二级类 目及二级以下类目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 01-99)标识。各级类目标识之间 用“.”隔开。BX.01.01 表示某开展财产 保险业务的机构 的石油险承保单证 。8.7.3 年度:档案形成或针对的年度(以4 位阿拉伯数字标
13、注公元纪年, 如 2011);跨年度形成的文件,放入办结年度。8.7.4 保管期限: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永久、30 年、20 年 、10 年、5 年。8.7.5 件(卷)号:根据业务档案数量的多少,可决定件(卷)号的位数。如果每年形成的承保业务档案超过10 万件,则应至少将件号设置为六位, 从 000001 开始顺序编流水件号。根据上述档号设置规则,档号 11000000-BX.01.01-2012-30 年-012345 ,表示某开展财产 保险业务的机构 2012 年形成的第 12345 件保存 30 年的 石油险承保单证。8.8 备考表保险业务档案盒内均应放置备考表,并认真填写有
14、关内容。备考表应列 明以下内容:装 具内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8.9 装订8.9.1 承保类档案承保类档案可采用一件一装订或者数件一装订的方式。采用数件一装订 的方式时需确保装订在一起的各件保单资料为同一险种、同一保管期限。批 单一般需与保单一起装订,如因实际情况无法一起装订,可在建立索引与对应关系后分别装订。选择装订方法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线装、粘贴、 连发卡式装订机或不锈钢钉装订等。8.9.2 理赔类档案理赔类档案一案一卷,案情复杂且单证材料数量较多的赔案可一案数卷 ,案情简单且单证材料较少的 赔案也可以采取数案一装订的方式。数案一 装订时,需确保装订在一起的各案卷为同一保
15、管期限。同一案件的理赔案 卷一般需一起装订 ,如因实际情况无法一起装订,可在建立索引与对应关系 后分别装订。选择装订方法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线装、粘贴、连发卡 式装订机或不锈钢钉装订等。8.10 装盒8.10.1 保存业务档案可以使用纸箱、档案盒及塑封等,装具规格不限,但 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8.10.2 档案装具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填写全宗号、分 类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 卷)号、盒号等内容。8.11 移交业务部门移交的业务档案经 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 续。移交目录应一式两份,移交部门留存一份,档案保管部门留存一份。8.12
16、 再保险业务档案 整理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材料在一个业务年度结束后,要将全部材料进行系 统整理,及时立卷;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形成的材料要分别组卷,商业分保 的临分业务与合同分保业务要分别组卷,不得混装;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形成的材料按照业务年度和项目分别组卷;再保险结算按照再保险结算人,根 据结算类型分别单独组卷。再 保险业务档案的 分类、组件(卷)、编目、 排列、编号、备考表、装盒、移交等整理环节操作与上述方法 相同。9 业务档案的保管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必须设置与本机构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 库房。档案库房应 符合抗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水、防潮、防有害气 体、防鼠、防尘、防虫、防霉、
17、防强光等基本要求,保持适宜温湿度(温度 应控制在 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45%60%)。10 业务档案的利用10.1 查、借阅业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和审批制度。10.2 已经采取电子档案管理方式的,查阅档案时,应优先查阅电子档案, 以保护档案原件。10.3 借阅人员归还纸质业务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确保业务 档案为原件。 如发生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1 到期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1.1 业务档案鉴定工作应由本 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机构业务 、审计、监察等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由档 案管理部门拟制拟销毁清单,档案管
18、理部门及业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共 同组成鉴定小组,并根据销毁清单,对档案进行再次鉴定,形成正式的销毁 清单,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本级机构主 管领导审批,并报请上级机构批准后方可销毁。11.2 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并且销毁的案卷由档案管理部门在 案卷目录注明 “已销毁”字样。销毁清单应按照销毁时间顺序永久保存备查 。11.3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 签字,严格防止业务档案遗失和泄密。11.4 对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由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档案管理部 门在案卷目录内注明延长年限。12 业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1
19、2.1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对纸质业务文件采取 扫描方式形成影像类电子文件。12.2 通过质检的影像类电子文件及其他属归档范围的业务电子文件应按照 规定及时归档。12.3 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机构 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18894)相关要求,做好财产 保险业务电子文件 归档工作。附 录 A(参考性附录)财产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号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1承保档案1.1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航空航天保险、石油保险1.1.1保单副本及附表见注(1)1.1.2批单副本及批改申请书见注(1)1.1.3保险凭证副本见注(1)1.1.4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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