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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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 2 2: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支持期货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研究借鉴证券行业有关代销金融产品规定的基础上,起草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目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发布实施,为期货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政策基础。制定本规则,支持期货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满足客户一站式资产配置和风险
2、管理的需求,向客户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二,拓展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提升期货公司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支持期货公司转型升级、做大做强。2第三,明确期货公司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规则的主要内容规则共计二十八条,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期货公司业务风险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着重强调了期货公司的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及自律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定义、范围及自律监管部门;二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对委托人及金融产品进行尽职
3、调查的相关要求;三是规定了期货公司落实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及禁止行为;四是规定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中所涉资料保存、人员管理、客户回访、客户投诉等相关事项;五是明确了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报备要求和自律管理等内容。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一)关于规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规则对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期货公司代销合法金融产品均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期货公司拟销售基金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3法的规定,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并遵守相关规定。(二)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二)
4、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目前,市场中金融产品数量、类别繁多,难以一一列举,期货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代销金融产品。为了防止期货公司销售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则规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规则同时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金融产品,期货公司不得代销。(3 3)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条件和备案要求关于代销金融产品的条件和备案要求考虑到代销金融产品作为一项金融销售业务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涉及客户资金存管问题,为充分保护
5、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则对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期货公司提出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如: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近半年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类级。同时开展该项业务应向协会进行事后备案。(4 4)关于代销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关于代销法律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实践中的帮助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二是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前者为代理经纪关系,后者为居间经纪关系。规则中明确界定期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为代理关系,以区别于期货公司在中间介绍业务中的居间关系,合理区分代销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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