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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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第 69 号)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 市容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市政园林、物价、民政、工商、环 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
2、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鼓励、支持和倡导市民文 明养犬、卫生养犬。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市 民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犬只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应当提高自律意识,制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公 共秩序。第五条 本市养犬活动遵循“养犬人自律、监管人管理、执法者查处、社会 各方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养犬人有养犬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尊重他 人的生活习惯。第二章第二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七条 养犬人作为养犬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提高道德素质,坚持健 康、文明原则,自觉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公 园管理办法等有关犬只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养犬人行为应当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关于犬只的 规定,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卫生秩序。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 等单位,对犬只进行相关免疫和健康检查,预防疫病,确保养犬人及其他市民 的身体健康。第十条 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的情况进 行跟踪、统计,建立免疫档案,并将犬只免疫定期上报畜牧兽医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本市禁止群养犬只。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第十二
4、条 养犬人应确保其养犬行为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不得牵引 犬只到公共绿地、草坪大小便。对犬只在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 理,不损害环境质量。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爱护所养犬只,不得遗弃和虐待。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的管理 规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犬吠扰民以及其他影响邻里、他人正常工作、 学习、生活的养犬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第十五条 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犬只活动产生的噪 音,避免干扰左右邻居及上、下楼层住户的生活。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 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犬只基本情况的跟踪和
5、普查,并主动将养犬基本情况报 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养犬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带有攻击性、具有较高人 身危险性的犬只。如饲养,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带外遛犬。大型犬、烈性犬的范围和种类由畜牧兽医部门参照周边城市做法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采取束大链、戴口罩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携带犬只外 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避免携带犬 只进入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倡养犬人携带犬只时不乘坐电梯,或者主动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以 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电梯。第十九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养
6、犬人应当按照民法 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免疫接种门诊进行诊治, 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情况。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 以及公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监管人责任监管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社会各主体“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原则,明确监管 人的管理责任,共同促进健康、文明养犬。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监管人,是指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
7、管理者。本条所称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第二十四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及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说服、劝阻等 方式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该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犬只暂时停留的场 所。第二十五条 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 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除外:(一)公共汽车、客轮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二)国家机关、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医院;(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场所;(四)公共泳(浴)场、公园、公共绿地、宾馆、酒店、餐厅、商店、市 场、候车(船)室;(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
8、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确保出租车 内环境的卫生、整洁。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 告示牌。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以公开 、明示方式公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入内的相关提示,并设置相关的犬只禁入 的标志、标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 理者,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场 所。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
9、带犬只进入的区域。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强行进入本办法规定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及特 定非公共场所的,该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予以纠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犬只出现意外伤亡的,其责任由养犬人自行承担。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 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就养犬行为制定专项规约,并加强宣传,在住 宅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行为,并提供 有关规约的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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