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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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黄河下游滩区(以下简称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 15 个市 43 个县(区)。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 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两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三条第三条 滩区内具有常住
2、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第四条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和房屋(不含搭建2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 以下情况不补偿:一是非运用导致的损失;二是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三是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四是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五是其他不应补偿的损失。第六条第六条 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
3、农作物年均亩产值的 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 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 第七条第七条 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 80%,省级财政承担 20%。第八条第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九条第九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发生变更时,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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