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草案和规章办法(征求 ….docx
《《怀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草案和规章办法(征求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草案和规章办法(征求 ….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1 怀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规章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立法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避免地方、部门利益倾向,适应本市实际,
2、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三)指导、督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四)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五)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
3、和汇编等工作;(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八)承办与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规立法权限】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和具体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4、;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章立法权限】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经费保障】 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给起草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保障立法工作正常开展。 第 2 章 立项第八条【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根
5、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提交议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规章项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提请审议项目和调研论证项目。具有立法紧迫性且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列为提请审议项目;符合立法条件的其他项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优先作为下一年度的提请审议项目。第九条【项目征集】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于每年7 月 31 日前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议项目(以下简称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第十条【征集时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
6、众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期限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当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第十一条【立项报送材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立法建议项目名称;(二)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立法拟调整的对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四)起草或者调研情况、工作进度安排和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由有关部门研究。第十二条【项目论证】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
7、梳理汇总和初步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不予立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超越立法权限、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二)重复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三)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五)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七)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情形。同类立法项目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
8、计划,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立法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第十四条【立法计划审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立法计划调整】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申请立项的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提出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第十六条【起草单位】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涉及两个
9、以上部门职能交叉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职责】 起草单位应当对起草质量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本地实际,能够解决拟规范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
10、简单照抄照搬。对列入提请审议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明确立法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和工作经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进度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按时报送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内容设置】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三)需要作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五)其他需
11、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起草原则】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协调论证,针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触; (二)与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协调、衔接;(三)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四)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五)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六)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和需要,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定的主要
12、制度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八)引用上位法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全面、准确。第二十条【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基层部门、行政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分歧意见的,应当组织协调。第二十一条【听证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有关机关、组织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怀化市 人民政府 制定 制订 地方性 草案 以及 规章 办法 征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