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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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暂行规定(南理工人2007164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有 序进行,帮助教职工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根据我校实际,对教职工校外兼 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个人受校外单位邀请或自行联系,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 能在校外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经营和管理等一切兼职活动(不含学校组织和指派的校外兼 职)。 第三条 校外兼职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 (一)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兼职兼课; (二)在校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三)在校外企业兼职或开办企业; (四)在学术性机构或组织、重点实
2、验室、研究基地等的兼职,在非赢利性组织中的 兼职。 第四条 校外兼职必须经学校批准,管理人员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其余人员一般不 超过全年工作时间的五分之一。校外兼职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继续兼职的须重新审 批。 第五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校外兼职指在校外国(境)内兼职,国(境)外兼职另有规 定。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具体程序如下: (一)教授、涉密人员到校外兼职,须持聘用单位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 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到校外兼职,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从事对学 校工作有利的兼职,须持聘用单位
3、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 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组织部和人事处会商签署意见,报主管领 导审批。 (三)其他人员到校外兼职,由本人填写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组织部要认真做好审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批准校外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 和本单位任务的;(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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