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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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 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 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 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 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55 号)精神,更有效地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科技 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
2、版总署联 合制定了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 署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实施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科普基 地、科普活动等有关认定工作规定如下:一、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1.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 制品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经批准正式出版的报纸和音像制品。2.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报纸经
3、批准的办报宗旨和业务范 围提出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调整一 次,并将调整情况通报科技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符合 条件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门办理增值 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科技行政部 门。3.科技音像制品的范围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出版单位对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科技音像制品认定手续, 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 级科技行政部门。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 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
4、设有植物园、标本 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 地认定。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 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 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 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2.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 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 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 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 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 200 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 或免
5、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 普工作人员;(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3.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 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 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 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 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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