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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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3: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辽宁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会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三年内有效)或者通过省
2、当年评审使用标准方可参加评审,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评审委员2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资格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条件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因工作或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3.爱岗敬业,近 5 年在单位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3、一:1.取得大专学历,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满5 年,从事会计工作 10 年以上;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会计师资格满 5 年,从事会计工作 9 年以上;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35 年,从事会计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 5 年,从事会计工作6 年以上;5.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 2 年,从事会计工作2 年以上。会计工作年限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第七条 转评条件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
4、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具备以上学历资历条件。其中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与原有中级资格年限连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允许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参加考评: 1.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5 年以上; 4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以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和能力。申报人员应熟悉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5、独立撰写完成会计应用性论文 1 篇以上。论文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围绕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针对某些实务问题而撰写的会计或财务方面的应用性论文,字数在 3000 字以上。2.独立撰写完成财务分析(或调研)报告 1 篇以上。报告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际(或具体的调研内容)以及本人的工作岗位,有效解决本单位(或调研对象)的实际问题,要求观点鲜明、数据详实、论据充分、逻辑清晰、分析透彻、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字数在 3000 字以上。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撰写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1 篇以上,字数在 3000字以上。第十条 工作业绩1.单位(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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