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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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上海市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
2、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定价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由指定行使价格管理职权的区有关部门负责。前款所称定价机制,是指与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2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经定价听证且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依据已生效实施但未经定价听证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应当开展定价听证。定价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定价听证目录是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上海
3、市定价目录制定的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定价听证包括现场听证会、网络听证会两种形式。现场听证会,是指以现场会议形式征求意见、进行论证。采取现场听证会形式的,可以以文字、图片或者视频形式进行网络公开。网络听证会,是指利用网络听证平台公开征求意见、进行论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取的听证会形式。现场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
4、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章 定价听证的组织3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市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需要听证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需要听证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与定价听证事项直接相关的经营者及其主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第八条 定价听证由定价机关提起。多个部门共同定价的,由牵头部门提起。第九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有关的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
5、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资料。经营者应当对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性作出承诺。第十条 定价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具体项目;(二)现行价格,拟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或者现行定价机制,拟制定的定价机制主要内容、适用条件;(三)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四)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五)其他与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有关的资料。4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听证人 3-5 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邀请的社会
6、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二)提出听证报告。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现场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第十四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现场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或者整理、归纳网络听证会上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形成听证笔录。第十五条 听证会设解释
7、小组。解释小组由定价机关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第十六条 参与听证会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保5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进行恶意攻击及有组织的言论煽动,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听证会上不得发表与定价方案无关的内容,不得恶意、片面传播听证会发言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第十七条 听证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作出说明。第三章 现场听证会程序第十八条 现场听证会举行 30 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一)定价听证事项;(二)现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8、;(三)听证会参加人及候选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的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条件、具体报名办法;拟对听证会进行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第十九条 现场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6现场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参加人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第二十条 现场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
9、报名方式,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报名;(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方式,也可以由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名;(三)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邀请。报名参加现场听证会的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应当随机选取确定听证会参加人,也可以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分配名额并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现场听证会参加人条件。第二十一条 现场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一)现场听证会结束前,以书面、电话、网络申请等方式,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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