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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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 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非单一产权 的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
2、指业主交存 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物业交付 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 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 低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 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 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 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
3、在2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加压水泵、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 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设施设备和音乐背景系统,消防 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 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归集、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政府监管,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属北海市物业管理中心(北海市专 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4、负责我市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并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 管理机构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 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 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一)2014年1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简 称新建物业)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物业建筑 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未配置电梯的物业5%,已配 置电梯的物业6%),具体缴
5、存标准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核 定公布。 1.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管 理机构申报预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3证明列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材料之一; 2.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 绘备案的可售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开发建设单位获得预售许可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用专项条款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4.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足额支 付由开发建设单位预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5.开发建设单位持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名册清单等 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领取北海市物业专
6、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办结证明,并转交交存业主。 (二)2014年1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 (简称老旧小区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由市住 建(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由管理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代收代缴。 2.业主按照缴存标准每月向物业管理单位交存。物业管理 单位给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开具代收代缴收据。 3.物业管理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向管理机构核算。核算时提交下列资料: (1)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明细表; (2)代收代缴收据存根;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专户银行缴存单据。 4.管理机构核算无误后,向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在小区内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新建物业业主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存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物业首期缴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账 面余额不足30%的,业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向4物业管理单位交存。 第十条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 负责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项进行 表决: (一)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机构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专
8、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协议;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决议。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 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 续,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后, 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设的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务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 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
9、生调整的; (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业主大会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第三章 使 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作他用。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年末制定下一年度维修、 更新、改造方案(含工程预算书)、紧急维修预案以及授权事项 报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表决。 表决方式如下: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 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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