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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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 展道路测试工作,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 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 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 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 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 广转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
2、责 第四条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 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推进工作 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 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 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 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 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 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 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第六条 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 2
3、 -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 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 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 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 测试申请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 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 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 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 价规程; (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 进行实时远程
4、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 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 的能力; (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 500 万元人 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 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 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
5、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 3 -违法行为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五)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 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有 50 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 操作经验,其中 40 小时以上的相应申请测试项目驾驶经验, 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 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
6、)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 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 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 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时回传下列第 1、2、3 项数据信息,能够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事故或者失 效状况发生前至少 90 秒的下列数据信息: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4 -6
7、.车辆外部 360 度视频监控情况; 7.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9.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 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六)在第三方机构指定的封闭测试区内,按照测试评价 规程进行相应测试项目的实车试验,每个测试项目有效试验 次数不少于 30 次,测试结果达标率不小于 90%; (七)对于搭载相同功能自动驾驶系统的相同测试车辆申 请相同道路测试项目,无须重复进行相同的实车试验。 第四章 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第十条 推进工作小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若干典 型道路用于智能
8、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定期公开测试道路路 段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参照 申请流程图(附件 1),要求如下: (一)测试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清 单(附件 2)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 3 和附件 4)。 单个测试主体申请进行道路测试的车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 5 辆。第三方机构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 (二)材料初审合格后,第三方机构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1.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测试主体到指定封闭测试区进行 实车检查及试验,审查测试主体提供的测试车辆及相关功能 与申请材料描述内容的一致性,并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检查 及
9、试验报告(附件 5); 2.在通过实车检查及试验的测试车辆上安装监控装置,出- 5 -具监控装置安装及接入数据平台证明; 3.定期向推进工作小组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 (三)推进工作小组在收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 专家组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 (四)推进工作小组向通过审核的测试主体颁发智能网联 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 6)、测试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 牌,明确测试车辆、测试周期、测试路段、测试驾驶人、测试项 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试车临时行 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 6 个月。 (五)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
10、试周期结束前 15 个 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 请表(附件 7),延期申请时长一次不得超过 6 个月。 (六)测试周期结束后,测试主体于 3 个工作日内将测试 标识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交予第三方机构保管,第三方机 构定期统一上交推进工作小组。 (七)道路测试环境分级逐步开放。测试主体申请更复杂道 路测试的,应提交前一级道路测试环境评估报告,经推进工作小 组审核通过后,准予开展下一级道路测试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已取得道路测试资格的测试车辆发生自动驾驶 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安全性能变化、车身外观以及测试 驾驶人改变等情况时,测试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相关
11、测试车辆 的道路测试,并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 变更信息表(附件 8),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由第三方机构评估 通过后方可继续测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道路测试正常进行的情况 时,测试主体应当主动停止道路测试并向第三方机构报告,第 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6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 放置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测试标识,测试驾驶人应当 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 测试方案等备查,并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 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
12、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推进工作小组的要求或者 相关实际情况,变更或者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测试前,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车辆的轮胎、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监控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测 试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测试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 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测试过程中: (一)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处于测试车辆的驾驶座位上; (二)测试驾驶人应当对测试时间、测试路段、测试项目及 测试车辆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 (三)测试驾驶人必须保障监控装置运行正常。在测试车 辆行驶期间,测试驾驶人如发现监控装置工作异常或者接到 第三方机构关于
13、监控装置异常的通知,应当待监控装置恢复 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测试; (四)当测试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 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五)当测试驾驶人发现测试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 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应当进行及时干预或 者接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为保证测试安全,测试驾驶人每工作 2 小时应 当休息 0.5 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进行测试工作的时间不得超- 7 -过 8 小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 人员或者货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时,测试驾驶人
14、应当立即停止测试。同时,测试主体应当在事 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第三方机构提交道路测试交通事故报告 (附件 9),第三方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 故或者失控状况时,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辆 测试计划。测试主体向第三方机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失控状况自评报告后,方可申 请恢复测试。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机构允许恢复测试计划 前,不得继续进行道路测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方机构应当暂停测试主体的测试计划,推进工作小组必 要时可以取消测试主体的测
15、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当及时交回 测试标识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认真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一)推进工作小组认为测试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测试车辆有闯红灯、逆行以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等严重 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车辆毁损等 严重情形,测试车辆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测试主体在每月 10 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 可顺延至第 1 个工作日)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上月的道路测试脱 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附件 10)。第三方机构有权调阅测试车- 8 -辆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 30 秒的自动驾驶数
16、据记录装 置记录的数据。测试主体在测试周期结束后 1 个月内向第三 方机构提交测试总结报告。第三方机构应跟踪测试车辆的道 路测试进展情况,定期汇总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 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 法认定有过错的,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 赔偿责任。 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车辆或者道路设施毁损等严重交 通事故,由国家认可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对测试车辆进行 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测试主体承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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