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doc
《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doc(28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18 年经济发展政策系列汇编(五)科技创新政策汇编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8 年 4 月1国家有关政策部分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2015 年 6 月 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 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2015 年 10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
2、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明确了四条优惠政策,其中:(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 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3、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4、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 3 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5、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四、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2016 年 1 月 29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2016 年 8 月 3 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明确了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
6、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 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 4 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六、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2016 年 8 月 11 日,财
7、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明确了自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关于国家大
8、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2016 年 9 月 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明确了自 2016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 5 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
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八、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2016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财税2016101 号),提出了三条主要的政策措施。其中:(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10、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 6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
11、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九、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70 号)2016 年 12 月 27 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70 号),明确了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十、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7 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
13、前摊销。十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2017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明确了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14、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号)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 8 号),提出在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若干政策,其中:(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
15、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
16、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 9 额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4 月 25 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将上述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 2018 年 1月 1 日和 7 月 1 日起执行。 10 山东省有关政策部分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 号)2014 年 9 月 30 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
17、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 号)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 35万元人才津贴,35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 35 万元人才津贴,5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兼职选聘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及团队 10 万元人才津贴,10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泰山学者青年专家 10万元人才津贴,10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其中,人才津贴部分为省政府科技奖金。(二)对入选的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 300万元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期满验
18、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提质增效专项资金、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等给予每个产业创新团队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支持。 11 (3)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 100 万元。3.对入选的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省财政给予 100 万元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创业人才及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创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200 万元;其他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
19、动资金 100 万元。(2)获得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为200 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3)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创业人才及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 100万元,由省科技厅等部门通过现有专项资金安排。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创业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享
20、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4.对入选的每名产业技能人才,省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包括:(1)20 万元津贴补助。(2)20 万元团队资助经费。人选所在单位应予配套资金支持,并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人选组成团队。(3)在领军人才所依托的用人单位 12 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给予 10 万元经费补助。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给予人才的各项资金补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对入选的各类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统一授予“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称号。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认定,可实行特事特办、
21、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 号)2015 年 3 月 19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45 号),明确了对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 50 万元、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5万元、三等奖 3 万元。三、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 号)2016 年 9 月 1 日,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 号),明
22、确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3 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2 年。四、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 号)2016 年 11 月 2 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 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0 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五、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
23、办法(鲁组发201625 号)2017 年 1 月 4 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印发了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 号),提出了若干支持政策,其中:(一)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 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 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 5000 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发展 政策 系列 汇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