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doc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doc(5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建发2017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三)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
2、营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第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 2 -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公
3、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及灵山、浦北两县管理部负责。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
4、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一一一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一一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一一一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市公- 3 -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愿缴存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采用委托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钦州市 个人 自愿 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