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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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JBC16-2014-0015ZJBC16-2014-0015 甬城管2014108 号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1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2、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在工程质量验收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安质站)实施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市市政安质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轨道交通工2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
3、收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按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是评价单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对于按工程内容划分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按层次依次组织实施。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在线路内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完成的基础上,对项目工程是否符合试运行条件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对工程是否符合移交条件进行的验收。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运营单位、档案资料管
4、理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等代表参加,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加。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审核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及验收方案,在验收 7 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市市政安质站。市市政安质站在收到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按计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3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章第二章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和条件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验收应当按建设单
5、位制定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一) 参加验收的人员和专家应当符合要求;(一) 参建单位应当完成单位工程内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报市市政安质站备案;(一) 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内所含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当按国家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并有验收合格记录;(一)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各设备单系统调试和系统联调已经满足设计要求;(一)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一) 应组织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一) 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第八条第八条 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的监督管理应当包
6、括下列内容:4(一)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必要时监测、检测单位也应汇报有关情况;(一) 验收组是否审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一) 验收组是否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一) 验收组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是否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第九条第九条 市市政安质站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市市政安质站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形
7、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项目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对项目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和条件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验收应当按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一) 参加验收的人员和专家应当符合要求;(一) 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应当已经全部通过验收,对不影响5(一) 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建设单位已经报市市政安质站备案;(一) 单位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已经整改完毕;(一) 设备系统联合调试应当符合试运行的整体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认证或认可;(一) 对试运行有影响的专项验收已经通过;(一)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十一条第
8、十一条 对项目工程验收的程序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单位代表是否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及问题整改情况;(一) 验收组是否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一) 验收组是否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一) 验收组是否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作出评价,是否审阅对试运行有影响的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验收结论并向大会进行通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市政安质站应当对项目工程验收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项目工程验收通
9、过后,市市政安质站应当在 5 个工作6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形成项目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第四章第四章 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和条件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验收应当按建设单位制定的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一) 参加验收的人员和专家应当符合要求;(一) 项目工程验收及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已经整改完毕,并形成试运行总结报告;(一) 全系统安装工程应当通过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一)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竣工验收的程序的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10、单位代表是否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各环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项目工程验收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一) 建设单位是否汇报试运行情况及试运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7(一) 是否形成各专项验收工作总结;(一) 验收委员会是否审阅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是否审阅试运行总结报告及复查项目工程验收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一) 验收委员会是否形成验收意见、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大会通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市政安质站应当对竣工验收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后,市市政安质站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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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城市轨道 交通 工程验收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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