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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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调研报告广东省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调研报告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从具体构成上说,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未成年人、失业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目前,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结构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当前弱势群体中的犯罪现象也比较突出,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人往往因为处于贫困的边缘,迫于生存,为了蝇头小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抢夺、贩毒、卖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造成很大社会危害性。加强这类犯罪的研究,对预防弱势群体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近期,我们对广东省 2004 年至 2007 年弱势群体犯罪的情况开
2、展了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弱势群体犯罪的基本特点一、弱势群体犯罪的基本特点根据对 2004 年至 2007 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弱势群体犯罪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统计,我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残疾人、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属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占弱势群体犯罪总数的 67%。广东地区弱势群体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弱势群体犯罪率居高不下。弱势群体犯罪始终在高发案率徘徊,成为当前影响广东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以广州市为例,2004 年至 2007 年,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占该区全部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达到60%、66%、65%、62%和 69%,其他
3、各地的情况也基本上在 50%左右2徘徊。2弱势群体犯罪地域性明显。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居住相对集中,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如中心城区下岗失业或无业人员犯罪率高;而城郊结合部的城区则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率高;而农村地区则是平时生活困难的人员犯罪率比较高。3弱势群体犯罪以侵财型和侵犯人身性犯罪为主。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等,这些犯罪占弱势群体犯罪的 90%以上。其中女性弱势群体多为贩卖毒品罪、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而在暴力犯罪中,女性多起辅助作用。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犯罪所侵害的主要是人身、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4弱势群体重新犯案率高。由
4、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相当一部分受过刑事处罚的弱势群体中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弱势群体重犯率高于其他人群的重犯率。5弱势群体犯罪具有突发性。弱势群体犯罪随意性强,临时起意的犯罪多,突出表现在侵财性案件上。同时,因为受其自身条件的束缚,智力型犯罪出现几率微乎其微,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不计后果,突出表现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上。6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在文化、体能、智能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考虑到犯罪成功率,其犯罪的对象必定是条件比自己更不利的人群。涉及的财产金额一般较小,经常有为了蝇头小利引起冲突发生矛盾,出现命案。7各种不同的弱势群体犯罪类型相对比
5、较集中。残疾人犯罪案3件主要为盗窃、抢劫、抢夺等一般侵财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为故意伤害案件,外来工犯罪案件主要为盗窃用人单位财物或故意伤害。二、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二、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现象,既有个体因素,更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从残疾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外来劳工犯罪等犯罪来看,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社会救济渠道不够畅通和有效以及经济地区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等因素直接相关。另外,社会公众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不高,相关的政府部门针对弱势群体存在管理力度大而服务力度小的问题,非政府公益组织的成长还不能满足我省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需要等,也是导致弱
6、势群体犯罪的原因。1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一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虽然存在,但是覆盖面不广、标准较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弱势群体在生活上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二是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制度仍有缺陷,对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足,或者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局限在劳动强度大的手工劳动层次,使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三是弱势群体社会福利帮助力度不大,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弱势群体社会福利费用支出比例偏低。2现行法律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多数是以“规定”、 “条例”、 “办法”、
7、“暂行条例”等形式发布,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次,我国涉及弱势群体的立法中虽然也4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但是法律的强制力不足,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削弱了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推动力。最后,我国弱势群体还被排斥在立法过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无法通过有效正常的渠道表达。3现行司法程序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不完善之处。一是现行的部门设置与职权的行使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的执法“空洞”,这主要是表现在部门的设立不相配套、职权的行使不够到位,例如,在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诉讼流程上就缺乏对弱势群体实行保护的相应部门
8、。二是我国的司法援助制度与弱势群体的实际保护之间尚有一定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 司法援助的范围过于狭隘,难以对弱势群体实行较为全面的保护;对司法援助证据材料的要求不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主观随意性;司法援助仅限于审判环节,对侦查、起诉和执行等环节则缺乏完整的内涵。4对弱势群体行政保护执法力度较差。虽然在立法层面有残疾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现实中上述法律的执行却是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保护力度远远不够。比如,在很多地方仍然有少数流浪乞讨者,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肢体残疾人以及智障者。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工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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