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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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市建设检测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管理工作,促进各会员单位配备合格的管理和检测人员,提高检测队伍和检测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试验室的管理和检测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第三条 上岗证由协会统一制发,统一管理。第四条 上岗证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 2 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试命题。上岗证培训、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检测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
2、负责进行。第五条 持证人遗失上岗证的,遗失者应在 2 周内到协会申请作废,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申请补发证件。第六条如持证人离开现单位,应持退工单及时到协会申请变更。申请变更人如有单位接受,申请变更时还应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两金”证明和上岗证原件。持证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两次单位。第七条 对于非本单位职工,却持有该单位上岗证的人员,若经核实无法提供该单位的“两金”证明,其上岗证将作废,并记入该单位的不良记录。第八条 从业人员只可持有一本上岗证。第九条 上岗证中各项目的有效期为 5 年,到期后 2 年内未及时复证,将不作为复证受理。第十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协会吊销其上岗证,
3、并不再受理其再次申领上岗证:(一)因上岗证考试作弊被培训中心取消考试资格;(二)无相应岗位资格,或扣证期间从事检测工作; (三)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四)冒名签署检测原始记录或报告;(五)伪造、变造上岗证;(六)有严重违背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协会暂扣其上岗证5 年,5 年内不受理其上岗证培训报名:(一)出借、转让上岗证;(二)项目到期未复证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第十二条 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注: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现已经更名为现已经更名为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上海市建设检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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