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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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试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二一五年五月一五年五月1前前 言言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市综合管廊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 程设计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9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附属系 统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与管理。 综合管廊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 综合效益的原则;工程建设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
2、适用耐久、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维 护;体现市场导向、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为综合管廊产业化提供支撑的原则;体现增强城 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原则。 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 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邮箱:)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 吉林省中盛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3、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王德东 左群英 王胤凯 杨 剑 孙树本 苏 也 陈 利 高文君 于相国 李彪铭 张海泉 吴雪岭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于韶阳 王 彪 公尚彦 甘茂东 衣建全 安 丽 安 雷孙 宇 杨之波 吴洪涛 周 毅 胡文武 郑 重 高 翔 郭 晗 梁 春 惠 群 程波文 滕 涛1目目 录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规划.44.1一般规定.44.2系统布局.44.3断面与位置.54.4入廊管线.74.5安全规划.75总体设计.95.1一般规定.95.2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95.3空间设计.105.4
4、标准断面.105.5节点设计.115.6管线设计.126附属系统设计.146.1消防系统.146.2通风系统.146.3供电系统.146.4照明系统.156.5监控与报警系统.166.6排水系统.186.7标识系统.187结构设计.197.1一般规定.197.2材料.197.3结构上的作用.207.4现浇混凝土管廊结构.207.5预制拼装管廊结构.217.6构造要求.218施工及验收.2328.1一般规定.238.2基础工程.238.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238.4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248.5预应力工程.248.6附属工程.248.7管线工程.259维护与管理.269.1日常管理.26
5、9.2资料管理.26本导则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11总则总则1.0.1 为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工程管线建设安全与标准,统筹安排城市工程管线 在综合管廊内的敷设,制定本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 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22术语术语2.0.1 综合管廊 municipal tunnel 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原则,以达到集约化建设目的,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 三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 2.0
6、.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municipal tunnel 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采用独立分舱敷设主干管线的综合管廊。 2.0.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 2.0.4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单舱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 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0.5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 市政公用管
7、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0.6 信息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 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0.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site municipal 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 2.0.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precast municipal 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 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2.0.9 排管 cab
8、le duct 按规划管线根数开挖壕沟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 2.0.10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2.0.11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的构筑物。 2.0.12 安全标识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0.13 电缆支架 cantilever bracket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0.14 电缆桥架 cable tray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
9、 、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 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0.15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阻火包等防火设施进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 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6 阻火包 fire protection 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3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 合管廊。 3.0.2 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系统规划为依据。 3.0.3 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
10、要地段和管线密 集区规划建设。 3.0.4 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 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6 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7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3.0.9 综合管廊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
11、属系统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 项管线设计。 3.0.10 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要求及管线设计相关标准的规定。44规划规划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4.1.1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统筹协调城市远景发展预留空间。规划深 度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 4.1.2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结合城市工程管线现状,在城镇道路、轨道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 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信息工程、防洪工程、地下空间利用 以及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4.1.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集
12、约的原则,确定纳入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 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4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统筹建设的原则,确 保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 4.1.5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4.1.6 城市工程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 路、立体交叉、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中
13、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 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4.2 系统布局系统布局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系统规划相适应。 4.2.2 综合管廊应设置区域监控中心,宜与市政监控中心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3 综合管廊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4.2.4 平面设置 1 平面布置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沿铁路、公 路敷设时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综合管廊与铁路、公路交叉
14、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 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 60;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 河段; 2 平面间距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 不得小于表 4.2.4 规定的数值。 表 4.2.4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5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非开挖施工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间距1.0m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间距1.0m不小于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穿越间距0.5m1.0m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 下式计算。(4
15、.2.4)e tanHHl式中:l综合管廊外轮廓边线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综合管廊基坑开挖深度(m)He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土壤内摩擦角() 4.2.4 竖向控制 1 覆土厚度 1)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廊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冻深和管廊的结构强度等因素综 合确定。要充分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他市政管线从廊 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一般不宜小于 1.5m,且大于冻土深度; 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最小覆土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廊安全的原则确定: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设计高程 2.0m 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
16、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 1.0m 以下;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 0.5m 以下; 2 交叉避让 1)综合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综合管廊; 2)综合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4.2.5 综合管廊规划应对综合管廊的消防、通风、监控、排水、供电等相关附属设施提出规划控制 要求。4.3 断面与位置断面与位置4.3.1 综合管廊规划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和规模,明确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采用明挖现浇施工 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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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建设 行业 标准化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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