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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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
2、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2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
3、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3(二)全市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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