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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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教综20132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教育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教育科研项目在科技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教育科研项目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突出项目的创新性,积极支持高新技术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省学校或教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从事教育或教育研究工作的中青年教师
2、均可申报教育科研项目,要注重对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第四条 教育科研项目按学科类别分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按形式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指导性项目和委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学校对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第六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本校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七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受省教育厅委托,采取等额推荐方式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协助做好
3、教育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验收。第八条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教育科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教育科研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 2、教育科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 3、学校是否按要求提供教育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4、教育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支出是否合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评审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为我省在职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中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并具有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重点项目、委托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
4、过 45 周岁,一般项目的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同期只能申报 1 个项目,已承担国家、省部级(含子课题)或教育科研项目未完成的,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2 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一条 初级职称的项目申请人需由一位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优先资助重点学科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年轻学术骨干。 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与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2、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
5、、成员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且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专家评审的教育科研项目,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由省教育厅研究审核后批准立项并下达。 第十四条 教育研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 重点项目须填报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中期进展情况表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汇总并填写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汇总表报省教育厅。 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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