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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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中注协理事会负责。中注协秘书处作为中注协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三条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并通过申诉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申诉会议)履行职责。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由 15 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 9 名,中注协秘书处
2、代表 1 名,政府部门代表 1 名,会计、审计学者 2 名,法律专家 2 名。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 1 名。申诉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8 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当资历;(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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