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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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 政 局公 安 局财行2016665 号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安庆市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分)局:为加强公安机关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印发安庆市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安庆市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庆市财政局 安庆市公安局2016 年 9 月 26 日2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安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26 日印发3附件:安庆市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央及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
2、,充分发挥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 200932 号)和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法2015217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安经费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主要为提高省以下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水平,中央和省专项安排的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含服装和武器枪弹款、科技强警项目)。第三条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重点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反恐怖、重大案件侦破
3、、大型活动安保、公安教育训练等所需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在使用4分配上结合各单位辖区人口、上年度案件数量等因素,按照“倾斜基层、确保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基层所队和一线实战单位的倾斜力度,确保基层和一线的办案(业务)所需。业务装备经费优先用于配备工作最需要而又最缺少的业务装备,优先用于指挥信通、刑侦技术、执法勤务等基本装备;同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跨警种、跨层级业务装备建设项目,用于装备共建、手段共享建设。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拨款及指导工作;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完成对本级中央和省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五条 县级财
4、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定期将县级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县级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指导,同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工作。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六条 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二)注重实效的原则;(三)加强监督的原则。5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两办 32 号文件,公安部、财政部及省公安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开支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省下达的分部门、分用途资金数额执行。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下列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使用,严禁超范围开支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将办案(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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