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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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办事指南一、工伤保险的主要业务类型一、工伤保险的主要业务类型(1)工伤事故登记;(2)工伤就医管理;(3)工伤待遇核付;(4)待遇重核;(5)定期领取工伤待遇人员资格验证。二、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须知二、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须知(一)工伤保险自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伤职工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保费和滞纳金,以及为本单位所有未参加社
2、会保险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返聘时因工作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三)工伤职工伤情稳定经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评估具有工伤康复价值,可以向统筹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经确认同意康复的,工伤职工应到佛山市协议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或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统筹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发生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工伤保险规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 12 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佛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佛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60%计算。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发生时佛山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 2 -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六)申请办理工伤事
4、故涉及第三人责任或无法确认第三人的,按本指南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根据不同情况另须提供以下资料: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3.属于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4.属于第三人不支付,依法经仲裁、诉讼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须提供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七)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指南到项目缴费地镇(街)社保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保办事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还须提供佛山市建
5、筑业工伤职工参保情况意见书 、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若工期变更或延期、终止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指南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还须提供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补缴情况申报表 、个人参保证明。(九)非工伤职工本人办理的,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以下资料:1.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办理工伤待遇授权委托书。2.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提供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通过公证部门授权代办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列明代理办理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和签收等事项公证委托
6、书原件。4.通过委托律师代办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须列明代办理待遇申领和签收等事项)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十)本指南提及的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索取,也可登陆我局网站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使用。三、工三、工伤事故登记伤事故登记- 3 -(一)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向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工伤事故登记。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向项目缴费地社保办事处申请工伤事故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
7、的,用人单位在职能部门确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向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事故登记。(2)申请资料1.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30 日内向参保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在提出工伤
8、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工伤转诊转院登记四、工伤转诊转院登记(一)申请条件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非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向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登记。(二)申请资料1.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3.市内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盖章的转诊转院证明;4.工伤职工经社保办事处同意转至非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后因同一工伤遵医嘱再次到该医疗机构复诊的,还须提供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复诊医嘱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 4 -1.工伤职工在佛山
9、市以外发生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2.工伤职工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到非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登记(一)申请条件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当地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治疗医院,向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工伤职工须变更治疗机构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申请资料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2.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一)申
10、请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可向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二)申请资料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佛山市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七、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直接结算七、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直接结算(一)结算条件1.经认定为工伤;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4.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康复对象;5.不涉及第三人责任,不属于工伤先行支付
11、情形。(二)申请手续工伤职工到佛山市内已联网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住院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院收费窗口办理工伤入院登记。工伤职工出院时符合上述直接结算条件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 5 -件及复印件在就医的工伤医疗协议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在结算时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可与就医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办理挂账手续先垫付费用,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应在医院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费用后,凭相应单据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零星结算。(三)待遇标准:与零星结算的待遇标准一致。八、工伤医疗(康复)费
12、用零星结算八、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零星结算(一)申请条件1.经认定为工伤;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4.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康复对象。(二)申请手续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治疗终结期满,申请人向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提交以下资料: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 2.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医疗费用收据(发票) 、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均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原件) ;4.门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每次治疗均须记录) ;5.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 ;6.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属转
13、诊转院就医的);7.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同意转诊转院就医的);8.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属于1-4级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9.个人参保证明(涉及第三人或工伤后参保的) ;10.按实际情况应提供的其他资料。(3)待遇标准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6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康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70元/天标准支付。3.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4.
1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5.工伤职工经社保办事处审批同意由佛山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转到佛山市以外就医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入院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两项合计按每日不超 200 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门诊治疗的,按每日不超过 50 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九、申领工伤辅助器具待遇九、申领工伤辅助器具待遇(一)申领条件1.经认定为工伤;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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