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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69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80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101 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69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以及落实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的相关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第五条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粤府2015101 号文规定的各级政府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3、、落实保障措施等6 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第六条 考核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 2 章 考核组织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 、农业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及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潮州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市粮食局) ,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4、第八条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细化方案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订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报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小组审核后,于每年 6 月底前印发。第九条第九条 考核程序:(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考核细化方案进行自评,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每年 3 月底前送考
5、核小组办公室。(三)实地抽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意见,组织考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四)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第十条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予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
6、(管委会) ,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组办公室会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 3 章 落实省考核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牵头部门按照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细化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报材料,以及评审、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就我市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7、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 1 月底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我市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69 号)要求,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省有关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落实省考核指标不力,严重影响我市考核成绩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第 4 章 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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