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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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一、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 别的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二)受理。自收到符合法定要求的全部材料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如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工作人员要履行一次性告知。 。义务;有必要履行特殊程序的要告知。 。当事人。1、对于正式设立的,自收到设立申请后 5 日内组织民办学校评议委员会进行现场踏勘评议,由评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2、对于分立、合并的,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对拟分立、合并后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申请变更的组织专
2、家考察论证并写出考察论证报告; 3、对于终止的,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还要核查财产清偿情况,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以及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 (四)决定。根据现场踏勘评议结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撰写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按照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意见,起草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履行特殊程序的告知当事人。(五)送达。(六)颁证。对于作出准予办学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公示;对于被合并的和终止的教育机构,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教育机构的全部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公示。 六、申
3、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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