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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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各地政府保护辖区空气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县(市)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考核,试行阶段只考核 PM2.5指标。第三条 根据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 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等,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状况评价以上一年为基
2、数。如某一行政区有多个空气监测站点,日均值按各站点监测的 PM2.5指标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 1 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4 个档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月通报,预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根据我省 PM2.5监测能力建设进度安排,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设区市 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对县(市)级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 PM2.5指标;2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 PM2.5指标。第五条 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以上(低于 15 微克/立
3、方米)要求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低于 35 微克/立方米)要求的,按照 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稳中趋好(浓度下降 5%以上,含 5%)的可评为优秀;其他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可评为良好。PM2.5指标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 微克/立方米)的,按照 PM2.5指标年均浓度相对变化率: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显著改善(浓度下降幅度超过 15%)的,可评为优秀;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有所改善(浓度下降幅度在 5-15%之间,含 5%、15%)的,可评良好;PM2.5指标年均浓度较上年基本稳定(浓度下降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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