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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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 东莞市莞市财 财政局常平分局文件政局常平分局文件常财201513 号 签发人:莫锦合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请示镇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分局对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府200381 号)进行了修订(见附件 1、2、3),并在征求法制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见附件 4、5),现呈请镇政府审定,如无不妥,2建议以政府名义印发执行。妥否?请批示。附件:1.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修订情况说明3.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
2、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批注稿)4.意见采纳情况表5.法制办回复意见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 2015 年 12 月 30 日 (联系人:周国尧,联系电话:13070917292)3附件 1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第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 号)、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 号)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
3、31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分局是我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平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受镇政府和财政分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4(二)财政预算城市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财政预算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
4、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资金。财政分局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第四条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内容第五条第五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含修缮工程,下同),投资总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接受评审中心的评审。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的项目,投资总额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亦须接受评审中心的评审。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5、:(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三)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含征地拆迁款项)、招标标底(或最高报价值)的审核;(四)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5(五)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六)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七)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标底的审核;(八)镇政府和财政分局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
6、进行单项评审。第三章 职责要求第八条第八条 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必要时可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对于一些专业性强,以自身的技术力量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合作完成。(三)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评审报告(含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书)。(四)监督核实由镇财政资金支付基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6面积和补偿标准。(五)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事项,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
7、制度等问题,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经镇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做到:(一)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初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四)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对
8、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四章 评审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评审中心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一)根据镇政府的基建项目安排,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7(二)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三)进入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作进一步核实;(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
9、资评审报告(初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报告(初稿)提出书面确认意见;(九)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初稿)的确认意见作进一步研究审定,正式出具评审报告;(十)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经审定的评审报告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结论),并将评审报告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督促评审意见(结论)的执行;(十一)将评审资料建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前期工程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8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提出意见;(二)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三)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性等。第十二条第十
10、二条 对工程概算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二)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三)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工程预算(标底)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恰当;3.工程收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三)多个单项
11、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有无重算或漏算,费用内容是否合理。(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9(五)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拆分发包的情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应在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验收图和提供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致;(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五)补充合同的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查,应当在结算审查事项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
12、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和实际建设期情况等。(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1.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2.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103.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4.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四)收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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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审议 常平 财政 资金 基本建设投资 评审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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