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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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田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运行,根据东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201516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股权管理工作,健全股东和股权登记管理台账制度,做好股东、股权日常动态跟踪和管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把股权、股东资料录入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自觉接受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领导,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和维护股份制改革成果,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
2、化制度。符合条件的股东股权可以依法继承,也可以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张榜公告无异议后进行内部转让、赠与。个别条件成熟的村,经镇、村审查同意,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可试点探索有偿购股、项目入股。第二章第二章 股权继承股权继承2第四条 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东农200968 号)办理。第五条 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六条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 6 个月后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
3、分配和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在符合领取条件后由集体无息返还。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协商不成,可由继承人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轮流行使权力,也可书面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放弃。若受托人出现不能行使股权等情况,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受托人。第三章第三章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第七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不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股权流转或赠与给第三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须办理完善必要的公
4、证或见证手续。3第八条 股权内部转让和赠与的对象及条件1、股权内部转让时,受让方的户籍必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股权赠与时,受赠人须是赠与方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如翁婿、婆媳)的亲属。2、未满 18 周岁的股东的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赠与,如确需转让,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家庭户主或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承若其所得用于该股东的生活所需。3、已组建家庭的股东需要转让或赠与股权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其配偶相关权益。4、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和赠与股权。如确需转让和赠与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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