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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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术规范配置技术规范(Specific configura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self-emergency power supply for important power users)(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标标准准-发布-实施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标标准准管管理理委委员员会会发发布布3 3目 次1 1 范围范围.1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1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14 4 总总 则则.25 5 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
2、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 .35.1 重要电力用户界定.35.2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36 6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36.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原则.36.2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技术条件.47 7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47.1 自备应急电源类型.47.2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原则.47.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条件.57.4 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5附附 录录 A A.7附附 录录 B B.8附附 录录 C C .10附附 录录 D D .10附附 录录 E E .234 4前前 言言为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
3、,规范和引导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 源配置,提高其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对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范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原则及技术条件。本规范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 提出并负责解释。本规范由 会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于 年首次发布。1 1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术规范1 1 范围范围GB/X XXXX 规定了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原则和主要技术条件。本规范
4、适用于具有重要负荷且对供电连续性要求高,中断供电将对政治经济、公共安全和社会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联接的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可参照使用。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20-90工频柴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 50055-199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 供电方案供电方案 Power Supply Plan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确定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电源(或回路)数、客户进线方式、客户受(送)电装置容量、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方式、电能计量方式、无功补偿方式、调度通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内容。3.2 主供电源主供电源 Prime Power指能够正常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3.3 备用电源备用电源 Standb
6、y Power2 2指根据用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能够有效且连续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3.4 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 Self-emergency Power System 指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用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3.5 双电源双电源 Double Power 指分别来自两个不同方向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3.6 双回路双回路 Double Circuit 指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3.7 保安负
7、荷保安负荷 Protective Load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5) 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3.8 允许断电时间允许断电时间 Allowable Outage Time电力用户的重要用电负荷所能容忍的最长断电时间。3.9 非电保安措施非电保安措施 Non-Electrical Security Measures在无电情况下,为保证安全,用户所采取的非电性质的应急手段和方
8、法。4 4 总总 则则4.1 为指导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其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4.2 本规范明确了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按用电性质的重要程度不同进行了分级。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的原则和技术条件进行了规范。4.3 本规范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原则和技术条件进行了规范。对重要电力用3 3户自备应急电源的接入、投切、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4.4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遵照本规范。有关行业标准中已有相应规范和规定的,可按行业标准要求执行。5 5 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重
9、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和分级5.1 重要电力用户界定5.1.1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类与范围见附录 A 和附录 B。5.1.2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应在省级政府部门主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政府部 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5.1.3 供电企业应依据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界定及分级范围,遵照本规范要求提出重要电力 用户的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案,报政府
10、主管部门备案。5.2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5.2.1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5.2.1.1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5.2.1.2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5.2.1.3 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
11、户:(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5.2.1.4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6 6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6.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原则6.1.1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依据其对供电可靠性的需求、负荷等级、用电设备特性、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发展规划及所在行业的特定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1.2 重要电力用户电压等级和供电电源数量应根据其用电需求、负荷特性和安全供电准则4 4来确定。6.1.3 重要电力用户
12、应根据生产特点、负荷特性等,合理配置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6.1.4 在地区公共电网无法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需求时,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需求,按照相关标准自行建设或配置独立电源。6.2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技术条件6.2.1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满足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6.2.2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重要电力用户典型供电模式,包括适用范围及其供电方式见附录 C。6.2.3 临时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重
13、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6.2.4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断电时间的 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重要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应自行采取技术手段解决。 6.2.5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系统应当简单可靠,简化电压层级。如果用户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应当自行加装电能质量控制装置。6.2.6 双电源或多路电源供电的重要电力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不同负荷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7 7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7.1 自备应急电源类型下列电源可作为自备应
14、急电源: 1) 自备电厂2) 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A.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B.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C.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3)静态储能装置A.不间断电源 UPS;B.EPS;C.蓄电池;D.干电池;4) 动态储能装置A.飞轮储能装置;5) 移动发电设备A.装有电源装置的专用车辆;B.小型移动式发电机;6)其它新型电源装置5 57.2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原则7.2.1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自行配置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7.2.2 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按照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
15、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选取合理的自备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典型模式见附录 D。7.2.3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自备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应急发电车接入装置。7.2.4 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7.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条件7.3.1 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7.3.1.1 允许断电时间的技术要求 1)重要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毫秒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静态储能不间断电源或动态储能不间断电源,且采用在线运行的运行方式。2)重要负荷允
16、许断电时间为秒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静态储能电源、快速自动启动发电机组等电源,且自备应急电源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3)重要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分钟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发电机组等电源,可采用手动方式启动自备发电机。7.3.1.2 需求容量的技术要求 1)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在几百兆瓦以内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独立于电网的自备电厂等自备应急电源;2)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在几千千瓦以内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大容量发电机组,动态储能装置、大容量静态储能装置(如 EPS)等自备应急电源;3)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在几百千瓦以内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中等容
17、量静态储能不间断电源(如 UPS)或小型发电机组等自备应急电源;4)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在几千瓦以内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小容量静态储能电源(如小型移动式 UPS、蓄电池、干电池)等自备应急电源。7.3.1.3 持续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的技术要求1)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12 小时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不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一般发电机组作为自备应急电源;2)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12 小时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供电质量高的发电机组、动态储能不间断供电装置、静态储能装置与发电机组的组合作为自备应急电源;3)对于
18、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2 小时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大容量静态储能装置作为自备应急电源;4)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30 分钟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重要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小容量静态储能装置作为自备应急电源。7.3.1.4 对于环保和防火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应选用满足相应要求的自备应急电源。6 67.4 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7.4.1 自备应急电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7.4.2 未与供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自备发电机组严禁并入公共电网运行。签订并网调度
19、协议的发电机组用户应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的调度安排和安全管理规定。7.4.3 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4)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转供其他用户;5)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7.4.4 用户装设自备发电机组应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并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7 7附附 录录 A A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重要电力用户分类重要电力用户分类A.1 根据目前不同类型重要电力用户的断电后果,将重要电力用
20、户分为社会类和工业类两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和电子及制造业 4 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 8 类。表表 A-1 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分类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分类重要电力用户分类重要电力用户分类A1.1 煤矿A1 煤矿及非煤矿山 A1.2 非煤矿山A2.1 石化A2.2 盐化A2 危险化学品A2.3 煤化A3 冶金A4.1 电子A工业类A4 电子及制造业A4.2 制造业B1 党政司法机关、国际组织B2 广播电视B3.1 移动B3 通信B3.2 电信B4.1 证券数据中心B4 信息安全B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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