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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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销户提取)一、项目名称一、项目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三、审批条件三、审批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0 号)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524 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
2、通知 (桂建金管201542 号)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8】13号)和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钦市金管委字20086 号)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通知 (钦市金管委字20142 号)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同时办理销户。同时办理销户。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
3、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或者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及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2四、申报材料四、申报材料重点提示:重点提示: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
4、状态方可办理销户提取。尚未还清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尚未还清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请职工主动出示银行借记卡,以便于工作人员检查请职工主动出示银行借记卡,以便于工作人员检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填填写的划款渠道是否正确。写的划款渠道是否正确。1 1、离休、退休:、离休、退休: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签章 (一式一份,原件);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退休证/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 2、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签章 (一式一份,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和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 3、与单位终止劳动、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人事关系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或者非城镇户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或者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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