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隐患自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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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隐患自查标准尾矿库隐患自查标准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级目录 级目录级目录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能在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否则不得生 产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20 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 条安全标准化证书1.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 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 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
2、准化二级以上 的尾矿库,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2.现投入生 产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的尾矿库,必须在 2012 年底以前作好在 2013 年达到二级标准化 工作的安排计划,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报到省安全生产协会,全省争取在 2013 年底以前尾矿 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 19 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1.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同时,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 属矿山独立生产
3、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 6 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 的尾矿库,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2.现投入生 产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下的尾矿库,必须在 2012 年底以前作好在 2013 年达到二级标准化 工作的安排计划,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报到省安全生产协会,全省争取在 2013 年底以前尾矿 库全部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必须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 报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第 19 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38 号)第 19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
4、局办公厅关于金 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 生产标准化有关问题的复函(安 监总管一函【2014】14 号) 主要负责人、管理 人员及安全管理人 员资格证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安全工作管理能力。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并获得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0 条资质证照特种作业人员的资 格证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6 条安全生产管 理机
5、构及人 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5 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安全生产责 任制分管负责人、安全 员及各
6、部门、各岗 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 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 员的责任。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17 条培训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 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 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7、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20 条隐患排查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有详细的档案记 录。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够成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可靠防泛治理措施落实责任, 分级负责,本着定时间、定人员、定负责人三定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2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责,并逐级建立负责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
8、工“四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 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制订具体的管理目标并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
9、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6 条、第 9 条从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在上岗前还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可以根据 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
10、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 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 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 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 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
11、故和职业危害的措 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 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 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 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 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章安全教育培 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第 30 号令第 5 条 安全生产管 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3 号令第 24 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记录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 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
13、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 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 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 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 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 存三年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和管理记录档案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 24 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档案矿
14、山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 善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记录矿山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 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 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 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
15、据为己有 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 监总办2008202 号第 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承租单位、承包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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