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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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BSZN-1341-2018/0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2018-12-21 发布 2019-1-1 实施2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3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以及根据规划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申请与办理,其中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按照相关审改工作的统一要求执行。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事项代码:134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核及技术咨询)2.配
2、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2.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
3、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 号)4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5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
4、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
5、专家技术论证报告。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 号)5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
6、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52 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和使用的监管,严格落实停车设施的配建机制。6.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审改20181 号)7.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审改20182 号)8.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7、和上海市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沪编2018579 号)9.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编2018611 号)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810 号)1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原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消防局
8、、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测2018591 号)12.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6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沪交货2011596 号)1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2 号)1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
9、屋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原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交科2015553号)第四章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规划预留纳入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工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与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征询意见时提出设置充电设施建设或安装条件预留的审核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库)进行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停车场(库)竣工时对充电设施安装情况进行验收。15.
1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原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沪交科2016859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及公共停车场(库)应严格执行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1)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
11、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2)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中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明确的配建7比例要求。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规划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
12、。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到位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16.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原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自持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9 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部分特定地区管委会。2.审批权限:(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并按照“审验一致”的原则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
13、工验收: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备案、核准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审批权限的项目;设计文件属于市级管理部门以及市级重要特定地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审批权限的项目;总工程建筑面积(含分期或分区建设的建设项目累加总面积)超过100000 平方米(含 100000 平方米)或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泊位数超过1000 个(含 1000 个)的建设项目(区属保障房项目、工业用地性质的项目除外);8属于市级综合客运交通枢纽以及其
14、他需要由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特殊建设项目。(2)临港地区、张江科学城等部分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3)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部分特定地区管委会直接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含投资立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批主体全部为区级管理部门的所有区属保障房项目、工业用地性质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二)审批内容(二)审批内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及竣工验收。(三)法律效力(三)法律效力1.通过配建机
15、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法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以及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必要条件。2.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视为具备基本交通功能,依法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停车场(库)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以及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四)审批对象(四)审批对象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五、审批条件(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及(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及技术咨询)技术咨询)1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
16、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和充电桩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9城市设计等)或停车专项规划、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小型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车装卸泊位等四类基本泊位
17、(含安装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换算当量符合上述相关技术要求中的较高要求,其中:安装充电设施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的数量均以建设项目配置总泊位数的换算当量为基准计算当量,住宅配建泊位预留安装充电设施应按照未经换算的自然数为基准计算当量;当涉及泊位数量折减、申报的建筑功能未明确配建泊位指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相关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
18、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其中:应优先保障住宅配套泊位以及公共(社会)泊位的数量严格按技术要求落实。未经上述规定程序,建设项目总泊位数、大型客车泊位数不得折减,对于建筑功能未细分的项目,按照其潜在设计功能中对应较高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对于自持租赁住房,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中有关经济适用房的配建泊位指标为基准参照指标,并主要根据租赁住房的承租对象、户型比例、户均面积确定适用参照指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商品住宅等不同类型住宅的配建泊位指标),以及综合考虑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及公交枢纽等因素后,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程序合理确定配建泊位的具体指标;在2018
19、年3月1日之前已正式报送设计方案的项目可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2012)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统一泊位比例要求执行,其中: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在竣工验收时可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他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在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在2018年3月1日之后正式报送设计方案的项目应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和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中的较高标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泊位比例
20、和建设方式要求。102.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T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以及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 年)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内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车间净距、车与柱之间净距、车与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净距、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
21、道的转弯半径(内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对于按规定需要开展停车场(库)出入口服务水平评价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论证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相应内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并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对于住宅配套泊位以及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社会)泊位,应明确具体划设位置,并与其他泊位隔离设置;应进一步明确安装充
22、电设施的具体位置、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保证停车场(库)交通组织顺畅,预留安装的充电设施距泊位需预留一定的安全距离,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满足消防、民防、市政要求,不与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3.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调整符合要求。需要调整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类型、数量或交通设计的,应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前,由相关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审批主体按照规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协助程序牵头征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调整设计方案的,有关充电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配套设施设备要求应按照现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二)配建机动车停车
23、场(库)竣工验收(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1.落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根据第三方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以及有关交通设11计指标应当符合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设计方案批复以及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核阶段最后出具的有关停车专项审核意见要求,地面泊位的布局应当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图纸一致;对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之前已获得设计文件批复且 2011 年11 月 15 日之后未调整过设计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有关规划许可文件和图纸中明确的泊位类型和数量要求。另外,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前期设计文件审
24、核意见中未明确充电设施配置要求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可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 08-2093-2012)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配置充电设施的泊位比例要求执行,住宅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他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至少 50%的配置充电设施泊位中建设充电设施。因电力部门无法及时完成电力容量扩容并对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造成影响的,经建设单位书面说明并由审批机关核实,可参照有关既有停车场(库)增建充电设施的规定办理,各方协商制定分步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延后完成安装充电设施条件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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