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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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一)一般规定3.3.1 由外部电源供电的10千伏变电所,其高压系统应遵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3.3.2 由总降压变电所或配电所以放射式供电的610千伏变电所,其高压侧应装设能切断变压器空载电流的开关设备。3.3.3 由总降压变电所或配电所以树干式供电的610千伏变电所,其高压侧除装设能切断变压器空载电流的开关外,尚应装设保护设备。3.3.4 本变、配电所的变压器室内,其变压器高压侧可不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3.3.5 10/36千伏的变电所如有多回出线时,变压器二次侧应装设总开关,此开关一般采用隔离开关,但有并列运行要求者除外。3.3.6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千
2、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一、需要自动切换电源。二、需要带负荷操作。三、继电保护有要求。3.3.7 变电所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开关时,其两侧应装设刀开关或隔离插头。3.3.8 当变电所中变压器为二台及以上且低压侧总开关为自动开关时,在自动开关与低压母线之间应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隔离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自动开关的检修。3.3.9 有关低压配电装置的布置要求见本规程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二)所址选择3.3.10 610千伏变电所位置的选择除同本章3.2.16条的要求外,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方便;二、接近大容量用电设备。3.3.11 变电所不应设
3、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有关规定。3.3.12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等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3.3.1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民用建筑的第一层中,可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向外开。一个变压器室内只设一台油浸电力变压器。设在居住建筑内的每台油浸电力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400千伏安。油浸电力变压器室,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观众厅、教室等)或医疗机构病房的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3.3.14 在高层民用建筑工程中,
4、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2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变压器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火挑檐;三、 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 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装置。上述房间如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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