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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照明设计技术规范第一节 一般规定9.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作业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创造良好的光环境-照度和显色性能适宜;亮度分布合理;视觉舒适。并尽可能经济合理地使用资金和节约能源。9.1.2 建筑照明的形式应充分注意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同时宜解决好照明装置的安全可靠和便于维护管理。9.1.3 在进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时,尚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照明光源9.2.1 室内照明一般宜采用白炽灯、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9.2.2 在需要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或因频闪效应影响视觉作业时,不宜选用气体放电光源。9.2.3 当使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
2、求时,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办法。对于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混光比的推荐值见附录9-1。9.2.4 在视觉作业中,应根据辨别颜色的不同要求,合理的选择光源的显色性。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可参照表9-1的显色分级组推荐值选用。光源的显色分组推荐值 表9-1此类建筑厅室内的照明光源的色表宜选用暖光或中间光。9.2.5 当人工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应使照明光源的颜色与天然光相协调,并适应夜间照明的需要,宜选用色温在40004500K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第三节 照明设计9.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包括分区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一、 对于均匀布灯的一般照
3、明,其距高比不宜超过所选用灯具的最大允许值。并且边缘灯具与墙距离不宜大于灯间距离的1/2。二、 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其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较高照度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1.局部需要有较高的照度。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3.视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4.需要减小工作区内的反射眩光。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9.3.2 照明种类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使用的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等。一、 所有使用房间和供工作、 运输、 人行的屋顶、 室外庭园和场地,皆应设置正常照明。二、下列场所应设置事故
4、照明: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 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配电室、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和自备发电机房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观众厅、 展览厅、 餐厅和商场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医院手术室、急救室。三、高层建筑(十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装设疏散指示标志灯。四、事故照明灯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装设在太平门和楼梯口的顶部、 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 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转角处,其间距不宜大于20米。五、 事故照明灯应安装在非燃烧结构或装修上,并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六、 采用蓄电池作为供疏散用事故照明的电
5、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 分钟。 高层建筑系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 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七、事故照明应采用能瞬时点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当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而经常点燃时,在发生故障不需切换电源的情况下,可采用荧光灯。事故照明不允许使用高压汞灯、金属卤化物灯、高低压钠灯和气灯。八、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九、 警卫照明应根据警戒任务的需要,在本部门管辖的警卫范围内装设。十、障碍照明的装设应根据该地区航空或海运部门的要求来决定。障碍照明灯一般应装设在建筑物或
6、构筑物凸起的顶端,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是建筑群,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照明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装设。烟囱高度在100 米以上者装设障碍灯时,为减少对灯具的污染,宜装设在低于烟囱口49 米的部位。 同时还应在其高度的 1/2 处装设障碍灯。烟囱上的障碍灯宜装设3 盏并成三角形排列。障碍灯应为红色,有条件时宜用闪光照明灯。 最高端的障碍灯,其光源不宜少于2 个。9.3.3 由于建筑规划或市容的要求,需要安装节日彩灯时,应力求效果和节能的统一。第四节 照明质量9.4.1 一般照明的直射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的表观面积大小、 背景亮度以及照明灯具安装的位置等因素来考虑,通常应符合下列条
7、件:一、截光型灯具应具有表9-2 推荐的最小保护角。当灯具保护角小于表 9-2 中规定的数值时,则应用表 9-3的允许亮度推荐值校验灯具亮度。灯具最小保护角(度) 表9-2二、对于非截光型灯具应控制水平视线以上高度角在4590 度范围内的光源亮度。在均匀布灯的一般照明房间中的各类照明灯具(包括裸灯)的允许亮度推荐值,见表 9-3。由于灯具造型较复杂等原因,在计算灯具亮度上确实存在困难时,方可参照附录9-3 照明灯具距地面最低悬挂高度的规定进行设计。三、大面积发光顶棚,在水平视线以上高度角4590 度范围内的亮度应限制在500 坎德拉/米2。9.4.2 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
8、光应有效地加以限制。一、 应使视觉作业不处在也不接近于任何照明光源同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内,或是在确定照明方式和选择布灯方案时,力求使照明光源来自优选方向;各类照明灯具(包括裸灯)的允许亮度推荐值 表9-3注:1.本表使用说明见附录9-2。2.对于门厅等场所可不受本表规定的允许亮度极限值的限制。二、应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的灯具;三、视觉作业和工作房间内应采用无光泽的表面;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反射光通小的特殊光强分布灯具。9.4.3 照度均匀度宜符合下列原则:一、工作区的照度均匀度不宜低于0.6,非工作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5;二、在工作区未能事先确定的情况下,宜采用均匀布灯的一般
9、照明。9.4.4 照明房间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推荐值;一、视觉作业亮度与视觉作业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二、在一般低空间(如房间高度在 3米左右)的工作房间内以及采用嵌入式灯具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应70%;三、照度高于 500 勒克斯时,其墙面反射系数可在 40%60%之间,地面反射系数可在20%30%之间;四、顶棚上的照度宜为水平照度的0.30.9,墙面的照度宜为水平照度的 0.50.8,同时墙面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五、常用建筑材料的反射和透射系数,可参照附录9-4 推荐值选取。第五节 照度水平9.5.1 照度标准一、照度分级应符合以下系列:0.2、0.5、1、2、3、5、1
10、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勒克斯。二、对于各类建筑的一般照明推荐照度值,见本章9.5.6 条的规定。推荐照度值适合任一种照明光源,但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作室内一般照明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 勒克斯。三、各类建筑的推荐照度系指工作区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四、参考平面系指距地0.8 米的水平工作面。9.5.2 在确定照度标准时,应根据建筑规模、空间尺度、服务对象、设计标准等条件,在推荐照度幅度范围内选择最适当的设计照度值。9.5.3 没有天然采光的连续工作房间的照度宜将推荐照度提高一级。9.5.4 考虑房
11、间深处由于天然光不足而为在白天工作需要的照度,应使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相配合,宜将推荐照度提高一级。9.5.5 用于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用于人员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 勒克斯。9.5.6 各类建筑中不同房间和场所一般照明的推荐照度值,见表9-49-14 中的规定。居住建筑 表9-4注:婴儿哺乳室宜另有夜间照明。科教公办建筑 表9-5注:1.美术教室的照度可按100200 勒克斯选取。2.当装设黑板照明时,教室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宜不低于水平照度的1.5 倍,最低宜不小于 150 勒克斯。3.电化教学中演播室的演播区内主光的推荐垂直照度宜
12、在20003000 勒史斯(文艺演播室应在10001500勒克斯)。4.书库架上距地15 厘米处的垂直照度宜不低于30勒克斯。医疗建筑 表9-6注:1.手术室的手术台专用照明,推荐照度宜在200010000 勒克斯。2.病房内可设夜间照明灯,在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 勒克斯(儿童病房为 1勒克斯),护士站夜间值班照明照度宜不低于30 勒克斯。3.监护病房夜间守护照明的照度宜不低于5 勒克斯。4.诊室内作局部检查时的推荐照度宜为200500 勒克斯。体育建筑 表9-7续表注:1.一般比赛场地和练习场地的照度可为正式比赛场地照度的0.50.75。2.当室内比赛场地要求有高质量的电视转播时,一
13、般要求选用光源色温为3000K200K(色浊温低,转播电视彩色偏红,色温高,则彩色发兰)。垂直照度宜在10001500勒克斯。而拳击,摔跤等小场比赛项目如系通过卫星进行实况转播时,垂直照度宜在200300 勒克斯。足球与田径比赛相结合的室外场地,除应满足足球比赛照明需要外,还要注意解决好田径场地的照明。 国际比赛用的室外足球场地,当有高质量电视转播时,一般要求光源色温为40006000K垂直照度宜在 7501000 勒克斯,同时观众席照度宜不低于上述照度的1/5。3.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应做好安全接地等保安措施。水下照明可参照下述指标安装:室内,10001100 流明/米 2池面;室外,
14、600650流明/米 2池面。商业建筑 表9-8注:1.对于设计标准较高的百货商场,宜装设重点照明。当需要检验货架的垂直照度时,推荐的垂直照度宜不低于50 勒克斯。2.银行、邮电局等的工作台及商店的收款台、修理台上应设有局部照明。3.照相摄影专用灯光,当使用一般底片(如感光度为 21定的黑白全色底片和彩色底片)时,在照相区内要求不低于 500勒克斯。其灯光主要由主光、 辅光、 背景光和轮廓光等组成。 照个人和合影响相时,主要采用活动立杆灯光。 照集体相时,主、 辅、 发光等主要采用上空固定灯光。4.脚病治疗室内应另设有供局部照明使用的低电压2436 伏插座。5.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垂直照
15、度的23 倍;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 倍。6.自选商店营业厅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旅游饭店建筑 表9-9注:1.客房内应另设有夜间照明灯(可组合在床头柜的底部)。2.小舞厅的照度在舞会进行时应有低于5 勒克斯。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宜有低于0.5 勒克斯。3.台球房,地球房等应另设照明。4.设在地下室内的厨房、 修理间、 机电用房等宜将推荐照度提高一级。5.门厅、休息厅、茶室、咖啡厅等厅室宜设置有地面插座。6.对建筑物内的建筑艺术装饰品(如装饰性雕塑、 浮雕、 壁毯、 壁画等)应装设重点照明,装饰品的平均照度选择可根据: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P80%时,为 300 勒克斯;当P
16、=5080%时,为3000750 勒克斯。影剧院、礼堂建筑 表9-10注:1.仅作为影剧院使用的观众厅,其照度宜在2050 勒克斯。2.录音室应避免因照明灯具产生的噪音和电磁干扰。3.剧场舞台灯光在演出区内的照度宜在10002000 勒克斯。博物 、展馆建筑 表 9-11注:1.对于深色调的绘画,其照度水平宜为推荐值的23 倍。2.雕塑等展品的照度宜不低于500 勒克斯。3.对于贵重名画、历史文物等展品为防止在一般灯光作用下可能引起有机物质的光化学反应而变质退色时,应选用有紫外线防护措施的特殊照明光源。4.在展览厅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重点照明。交通建筑 表9-12注:1.航空港机场的专用照明设备一
17、般包括:机场位置信标灯,进场信号灯,目视进场坡度指示灯,界限灯,着地区域灯,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线灯,滑行道灯,停机坪灯等。2.一般国内航空港照度水平可按表中推荐照度的0.50.75 选取。3.在航空港的调度中心内,除设有电视监视系统外还需要进行商调、配载、联系等工作,因此应当注意解决好供记录情况等使用的照明。道路照明 表9-13注:1.庭园与广场照明,应设有在深夜12 点以后能够关闭一部分灯光或采用调光设备减光,其照度应不底于推荐值的1/10,但宜不低于 1勒克斯。2.室外照明的推荐照度系指路面而言。建筑物立面照明 表9-14第六节 照明计算9.6.1 为计算方便,发光体分类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18、一、当圆盘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至工作面距离的1/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至工作面距离的1/4 时,可视为点光源。二、 当线形发光体的宽度较其长度小得多,而长度大于至工作面距离的 1/4,并且发光体间隔较小(发光体间隔h/4cos)而又等距的成行排列时,可视为线光源。三、 面光源的特点应是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源所具有的形状概念。9.6.2 在一般情况下,简化计算-如单位容量法等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近似计算。9.6.3 点照度计算适宜室内外照明的直射光对任一平面上一点照度的计算。点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距离平方反比法或余弦定律法。线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
19、用方位系数法。面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形状因数法(或称立体角投影率法)。当室内反射特性较好时,尚应计及反射光对照度计算结果产生的影响。9.6.4 平均照度计算可使用流明法。它适宜一般房间均匀布灯时的照度计算。9.6.5 平均球面照度(标量照度)和平均柱面照度的计算可采用流明法。它适宜在有少量视觉作业的房间,如大门厅、 大休息厅、 候车厅、 营业厅等的照度计算。9.6.6 由于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而引起的照度降低,在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计入表9-15 所推荐的维护系数。维护系数推荐值 表9-15注:当 维护系数 用 照度补偿系数 表示时,应按表中所列数值的倒数计算。第七节 照明节能9
20、.7.1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应综合考虑光源及灯具的照明技术特性和长期运行的经济效益。9.7.2 采用高效光源一、高大房间和室外工作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或高显色性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放电灯。二、 较低房间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三基色荧光灯)、 小功率低压钠灯等。三、 只有在开关频繁或特殊需要时方可使用白炽灯,但宜选用双螺旋(双绞丝)白炽灯。9.7.3 采用高效灯具一、有宜采用效率低于 70%的灯具。装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其效率不宜低于55%。二、采用非对称光分布灯具。三、 选用变质速度较慢的材料-如玻璃灯罩、 搪瓷反射罩等制成的灯具。四、采用耗能低的镇流器。9.7.4 选用
21、合理的照明方案一、建筑艺术照明的设计,应讲究实效、避免片面追求形式。二、当条件允许时,在有空调设施的房间应采用照明空调组合系统。三、采用照明灯具与家俱组合的照明形式。四、休用分区一般照明和混合照明方式。五、 在需要有高照度或有改善光色要求的场所,宜采用两种以上光源组成的混光照明。六、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宜采用较浅颜色的建筑材料。七、照明开关控制灯数量要合理,位置要合适,便于人们开闭。八、室外道路照明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装置。九、当技术经济条件可能时,宜采用调光开关控制电气照明。十、 电气照明的工作电压应保持在允许的电压偏移之内,并适当增加控制回路,减少线路损耗。 在采用气体放电光源为主且数量较多的
22、场所应采用补偿电容提高功率因数。十一、应严格限制霓虹灯和节日装饰照明灯的设置范围。十二、 严格控制照明用电指标;优选光通利用系数较高的照明设计方案。不允许采取降低推荐照度来节能。9.7.5 在确定照明设计方案的同时,确定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方案,以便为清扫灯具和更换光源等维修工作创造条件。第八节 照明供电9.8.1 照明灯具其末端允许的电压损失不宜超过下列数值: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2.5%。二、 一般工作场所的照明、 室外工作场所照明为5%。 但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允许降低到10%。三、 事故照明、 道路照明、 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 伏的照明为10%。9.8.2 对于容易触
23、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 米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36 伏。一、特别潮湿场所。二、高温场所。三、具有导电灰尘场所。四、具有导电地面-金属线混凝土地面等。9.8.3 当电压偏移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 调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9.8.4 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用系数的选定,应结合具体工程采用负荷分析方法,一般可参照表9-16 所列系数选用。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用系数 表9-169.8.5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一般不宜超过15 安,灯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0 个(最多不
24、应超过 25个),但花灯、 彩灯、 大面积照明等回路除外。9.8.6 特别重要厅室的照明配线,可采用负荷末端自动切换方式或由两电源回路各带一半负荷的配线方式。 插座回路的配线宜采用导线整体(不断线)套接。9.8.7 大花灯照明应能分用两个以上开关控制。9.8.8 实验用插座宜按科室或使用性质同异等条件划分回路。9.8.9 民用建筑中的插座,在无具体设备连接时,每个可按100 瓦计算。但住宅建筑中的插座容量每个可按50 瓦计算。9.8.10 对气体放电光源供电的三相四线制照明线路的零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9.8.11 二次侧电压在36 伏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根据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八章
25、8.8.9 条的规定。9.8.12 供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9.8.13 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供电方式宜按下列情况之一选用:一、 当装设有二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宜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二、 仅装设有一台变压器时,宜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配电屏上或母干线上分开。三、采用带有直流逆变器的应急照明灯。9.8.14 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二者的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 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事故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第九节 照明装置9.9.1 配电箱、开关、灯具及插座等应装设在使用
26、和维修方便的地方。公共场所的照明配电箱宜设在内部管理区并应加锁。9.9.2 普通吊线灯只适用于灯具重在1 公斤以内,超过1公斤的灯具或吊线长度超过3 米时,应采用吊练或吊杆,且吊线不应受力。 照明灯具重量超过3 公斤时,应固定在预埋的吊勾或螺栓上。9.9.3 大型灯具的吊杆、 吊练应能承受灯具自重5倍以上的拉力。 需要上人检修灯具时应另加200 公斤。灯具的金属部分(包括吊勾的螺栓)应做好防腐处理,并应有良好接地。9.9.4 安装在建筑物易燃性吊顶内的灯具以及贴近易燃性材料安装的照明设备、低压照明变压器、开关箱等应用难燃材料隔绝并应有通风散热孔隙。不应将将荧光灯镇流器安装在易燃性吊顶之内。在装
27、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吊顶内应安装有检修用照明和检修设备电源。9.9.5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照明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照明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措施。9.9.6 用于夜间指示、 安全疏散、 数字显示以及其他信号标志等,当符合使用条件时可采用电致发光板。9.9.7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照明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妆在不同相位线路上。9.9.8 室外照明除各回路应有保护外,每个照明灯具宜有单独保护。附录 9-1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混光比的推荐值附录 9-2 关于照明灯具允许亮度推荐值(表9-3)的使用说明1.表中所列允许亮度系指照明灯具
28、在特定方向上(即同下垂线所形成的 55度、 65 度、 75 度、 85 度四个角度)所推荐的指标。 在检验实际安装照明灯具的亮度时,以所观察到四个角度(即 55度、65度、75 度、85度)方向上(附图 9-1)的光强度被该方向的投影面积去除来计算。对于条形照明灯具,应分别计量C90 和C0 两个平面数据(不可采用两平面的平均值),而非条形照明灯具只对 C0 平面计量即可。 对于非对称光分布灯具,则应取照明灯具在下垂线算起4590 度内有最大光强的那个面作为C0 平面。附图9-12.照明灯具形状分类1)条形照明灯具-指灯具的长度比超过2:1 时(如水平安装的荧光灯灯具等)称之为条形照明灯具。
29、2)非级形照明灯具-除上述条形照明灯具定义外的其他型式灯具。3.照明质量等级1)线-有特殊要求的高质量照明房间,如手术室等。2)线-要求照明质量一般的房间,如教室、办公室。3)线-要求照明质量不高的房间,如仓库以及交通区等。4.亮、暗侧边照明灯具的划分1)暗侧边照明灯具-包括嵌入式暗灯以及照明灯具发光面的水平投影高度小于0.03 米或者亮度低于750坎德拉/米2的照明灯具。2)亮侧边照明灯具-不属于暗侧边照明灯具的其他照明灯具。5. 的适用值见附表9-1。 的适用值 附表9-1注:1.表中h 系指照明灯具在水平视线上的高度,坐下时水平视线距地按 1.2 米计算:站立时水平视线距地按1.5米计算
30、。2.房间特征(M)的确定对于条形照明灯具的C90 平面,其房间特征(M)系指附图 9-2 中的“Y”。对于所有照明灯具的C0 平面,其房间特征(M)皆指“X”。附图 9-2 条形照明灯具 X-与照明灯具长轴平行的边;Y-与照明灯具长轴垂直的边。附图 9-3 非条形照明灯具 V-指房间较长的一边附录9-3 照明灯具距地面最低悬挂高度的规定表中规定的灯具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情况可降低0.5 米,但不应低于 2米。1)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 30勒克斯时。2)房间的长度不超过灯具悬挂高度的 2倍。3)人员短暂停留的房间。当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附录 9-4 常用建筑材料的反射和透射系数
31、推荐值仅作参考。附录 9-5 照度测量规则1.照度计的准确度应每年检验一次。2.在测量时,应在仪表指针稳定后再正式进行测量,同时要注意避免在测量中在光电池上造成阴影以及测量者穿着线色明亮的服装。3.为使测量结果精确,在测量照度前,应先将被测灯光点燃,以使光输出稳定。当测量气体放电光源时,至少点燃20分钟(采用封闭式灯具时应为30 分钟)后,再进行测量。4.当测量新安装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必须将光源点燃100 小时后才可以进行正式测量工作。5.测量点选择的原则是:1)尚未布置好工作面的一般照明房间:可将测量场地划分为边长大约1 米左右的正方形,测量点即可选在每个方格的中心位置上,然后将所有测点照度
32、读数相加取其平均值来计算。另一种方法是在允许的精度(如误差为 10%时)要求下,可以利用附表9-2 中所推荐的确定最少测点数量的简单方法进行。测点数量表 附表9-2注:室形指数=xy/h(x+y)式中 X-房间宽度;Y-房间进深;h-计算高度。采用此法时,如果测量点数与布灯数量一致,则应增加测量点数,以免测量结果误差太大。2)已布置好工作面的一般照明房间,在测量时,应在每一个工作面上逐个测量照度后,取其平均值。3)采用分区一般照明的房间应先将工作区和非工作区按前述方法分别进行照度测量。并分别取其平均值,但测量点高度应一致。附录 9-6 名词解释1.光通量-是被一个光源所发射的或被一个面所接受的
33、光功率。它的量是根据标准眼睛的光谱光效率值评价的辐射通量推导而来。2.发光强度-点光源在给定方向上在单位立体角内发射的光通量。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4.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球面上的平均照度。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5.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6.亮度-表面上一点在某一方向的亮度是围绕该点的微单位表面在给定方向所发射或反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位投影到同一方向的面积。7.色调-非彩色一黑、 白、 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如红、 黄、 蓝、 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8.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
34、射的光色相同时,黑体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9.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10.可见度-眼睛能够感知物体的质量和状况。11.一般显色指数-是指在该光源的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12.亮度对比-对视野中同时或连续看到的两上部分在外观上的差别的估计。13.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14.眩光-由于亮度分布不适当,或由于亮度的变化幅度太大,或由于空间和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引起不舒适(不舒适眩光)或降低观察物体的能力(失能眩光)或同时产生这两种现象的视觉条件。15.直射眩光-
35、在观察物体的方向或接近这一方向存在的发光体而直接引起的眩光。16.反射眩光-由于发光体的镜面反射,特别是在观察物体的方向或接近物体的方向出现镜面反射而引起的眩光。17.光幕反射-在一个物体的漫反射上叠加的定向反射,造成对比减弱,使所观察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细节模糊不清,难以辩认。 这种现象有时也称反射眩光。18.灯具保护角-灯丝(或发光体)最边缘点和灯具出光口连线与通过灯丝(或发光体)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19.照度均匀度-在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20.一般照明-是指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它是由若干灯具对称地排列在整个顶棚上组成的,因而可以获得必要的照度均匀度。21.分区一般照明-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照度的一般照明。22.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23.混合照明-是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方式。24.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25.事故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26.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内供值班用的照明。27.警卫照明-警卫地区的照明。28.障碍照明-在建筑物上装设的作为障碍标志用的照明。29.视觉作业-是指在给定的活动中,观察呈现在背景上的目标和细节。30.视野-当头部和眼睛不动时,眼睛所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