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一般规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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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工程一般规定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 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 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7.1.2 有支护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1 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 挖深、 地质条件、 施工方法、 周围环境、 工期、 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 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 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3 有关支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第4 章、第 5章及本章第 7.2、 7.3、 7.4、 7.6、 7.7节的
2、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 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7.1.5 基坑(槽)、 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 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可按表7.1.5 选择。表 7.1.5 基坑监测项目表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监测项目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 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应测应测宜测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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