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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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 1986 3号、国发 1986 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 1988 8号文件
2、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 组织和协调。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三、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
3、职责。 各地区、 各部门根据企业、 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四、 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 调动、 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五、 1987年以来新建企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六、 评聘专业技
4、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 业绩、 资历、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清理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下发的文件,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 放宽条件、 降低标准的有关文件(含实施意见或细则),一律停止执行。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聘范围,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八、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
5、,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 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地区、 各部门提出,报人事部审核。九、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技术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十、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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