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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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昆明市规划局关于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昆明市稳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配套公建设施与居住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完成移交并交付使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为居住项目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居住项目范围应当配建的公建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生鲜超市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其它类
2、别建设项目存在配套公建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经办分局(处室)可按需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方案审查。因客观原因配建比无法满足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首先须取得配套公建设施所涉2及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以及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其次须经我局审查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四条 在对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前公示时,应当将配套公建设施情况纳入公示内容。第五条 严格执行昆明市稳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昆政发201613 号文)第二十二项“根据昆政发200965 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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