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暂行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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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校学位字20166 号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吉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2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评
2、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第三条 每篇博士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 3 位专家进行评审。聘请的评审专家均应为校外专家,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 2 人,且在吉林省内聘请的评审专家不能超过 1 人。论文评审意见应至少收回 3 份,所有收回的评审意见均有效。第四条 除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各类别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应按照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进3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评审工作按照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3、定进行。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事宜,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确保论文评审专家有不少于 1 个月的评审时间。第六条 为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可根据情况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进行评审。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评审专家名单应交由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评审。第七条 论文评审专家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分为:A. 同意进行论文答辩;B. 建议修改后本次可以进行论文答辩;C. 论文需要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进行论文答辩;D. 论文未
4、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第八条 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办法:(一)若评审意见均为“A” ,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4(二)若评审意见中有“B” ,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指导教师签字后的审定意见与学位申请者的书面答复一并交由所在培养单位备案留存 2 年;若指导教师不同意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三)若评审意见中有 1 份为“C” ,则学位申请者应对评审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由指导教师审定是否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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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 博士学位 论文 评审 工作 暂行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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