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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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及监管行为,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和防护效能,依据人民防空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委关于取消 25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 (审改办发20171 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
2、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安全项目的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防化、通风等人防专用设备的产品及安装质量的检测。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省管理办法;- 2 -(二)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省质量检测的项目和标准;(三)现场核实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四)制定年度质量检测活动监管工作目标,指导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五)对检测机构和委托方
3、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官方网站发布。第四条 市(州)和重点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质量检测技术标准;(二)制定年度质量监管工作计划,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委托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一)质量检测对应的项目应当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并经省人民
4、防空主管部门核查备案;(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人防工程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使用超声波- 3 -探伤类特种设备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操作证书;(三)有符合开展质量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 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事先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
5、单及检定合格证明文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和业绩,符合条件的,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检测机构未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网站公布,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第七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 3 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包括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防护(防化、通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防护结构- 4 -质量检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是检测机构接受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防护设备产品
6、质量标准,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指标分批次、按比例进行的抽样检测活动。防护(防化、通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是检测机构接受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防护(防化、通风)设备的安装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全面检测活动。防护结构质量检测,是检测机构接受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防护结构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全面检测活动。第九条 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和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具体实施;防护(防化、
7、通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可以由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防护(防化、通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的,具体负责检测的部门应当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展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5 -第十一条 抽样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人防有关规定,在委托方的监督下现场抽取。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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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人防工程 质量 检测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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