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会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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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党组会、厅务会和厅长办公会。第三条 会议管理是指会议的筹备、召开、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会议室的管理。第四条 会议遵循精简、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 扩大会议按照相关具体情况办理。第二章 会议召集及参会人员第六条 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秘书承办。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参加,视议题而定列席人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提出书面意见。第七条 厅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
2、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办公室承办。特殊情况由厅长决定。厅务会议由厅领导,厅总工,厅机关各处室、省防办主要负2责人参加。会议秘书承办。第八条 厅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相关处室或单位(不少于两个)负责人参加,会议秘书或相关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承办。第三章 会议任务第九条 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农业部、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确定工作中需上报或请示国家、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全省水利发展问题以及重
3、要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决定全厅机构、人事事宜;研究部署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其他需要党组议定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厅务会议。传达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水利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省水利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其他需要厅务会议确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机关处室或厅直单位的重要工作请示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征求意见,沟通有关重要情况;其他需要厅长办公3会议议定的事项。第四章 会议筹备第十二条 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程序、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相关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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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水利厅 会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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