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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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加快发展,增强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加快转型
2、升级,不断提升产业竞争能力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医药2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产业重点,集中支持、避免分散。(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3、、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安排3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四)配合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对
4、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五)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七)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笫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完善吉林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量化评审标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医药健康产业需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发布
5、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情况与省直相关部门核对。(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理,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4(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六)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报告。(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
6、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二)配合同级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以及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三)按规定要求严格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四)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绩效管
7、理工作。(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5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县科技部门或医药健康产业推进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一)作为本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负责对本地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四)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五
8、)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6(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四)定期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一)医药健康产品
9、创制、中试、转化与产业化。(二)医药健康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与产业转型升级。(三)医药健康企业通过新建或扩建、并购重组、招商引资等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四)医药健康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规模扩大、技术或品种引进等。(五)医药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7第四章 分配方式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分配(一)项目法。采取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方式征集,择优立项。具体由省科技厅按照吉林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10、、项目年度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二)因素法。主要分配因素:1、产业规模。主要依据上年度医药健康产业规模以上医药工业销售收入情况。2、发展质量。主要依据上年度医药健康工业上缴税收、利润情况。3、工作绩效。主要依据地方政府推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采取的措施,以及上年度切块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偿投入(股权投入、债权投入)、无偿投入(前补助、贷款贴息、后补助、专项奖励)相结合方式;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方式。(一)专项奖励方式:支持原研药、首仿药、新型制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的研发
11、,以及企业兼并重组、龙头企业培育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8(二)贷款贴息方式: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良好,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重大产业化的项目。(三)后补助方式:用于支持鼓励和引导医药健康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等。(四)有偿投入和无偿投入相结合方式:用于资助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立项时以股权或债权等有偿方式投入,项目实施或验收通过后,依项目单位实施绩效等情况,以贷款贴息或后补助方式资助。(五)前补助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开发与储备,为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品种供给。(六)切块下达方式:支持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速度快、贡献大、产业规模居于全省前四名的地区,市县自行组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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