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能力建设意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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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二:山东省质监系统计量能力建设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质监系统计量能力建设意见(以下简称建设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设意见是未来几年,特别是近两年我省计量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省计量院,各市、县质监部门均应认真学习,并结合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提高计量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国家中心的建设第三条 国家中心是我省计量能力水平的最高体现,省计量院,有关市质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筹备,力争早日建设完成。第四条 省计量院要加大设备投入,改善实验室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技术水平,争取在一年的时间内,申2请并建设完
2、成国家中心的任务。第五条 烟台、济宁市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投入人力和物力,提高装备水平,引进人才,提高技术能力,争取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国家中心的要求,建设完成国家中心的任务。第六条 省质监局积极支持省计量院,烟台、济宁市质监局申请国家中心的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局做好国家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第三章 省中心的建设第七条 省中心是我省计量工作的重要支撑,是计量工作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政府的体现,是增强我省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希望省计量院、各市质监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条件,积极申报(附件一:山东省省级计量中心申请书)。第八条 如果同一个省中心有多个市质监
3、部门(包括省计量院)申报,省质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设 1 至 3 个分中心,满足我省计量能力建设的需要。第九条 申报省中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地方政府支持的具体措施;(二)当地具有其他地方不可替代的技术、产业、资源等3方面的优势;(三)制定建设省中心的具体方案;(四)自身具备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能独立履行省中心所必须的各项职能等等。第十条 申报工作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止,省质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拿出评估意见,初步确定建设单位,完成申批手续。第十一条 省质监局应于 2009 年 12 月 3
4、1 日前负责制定完成省中心的验收标准,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各省中心的检查验收工作。第四章 省计量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第十二条 省计量重点实验室是针对各市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做好的能源计量、民生计量、商品量等几个方面的计量任务而提出的,是为完成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几个重要方面而设定的,每个市级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在两年内建设完成。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负责制定 3个计量重点实验室所包含的项目、要求、验收标准,并公布实施。4第十四条 各市质监部门应根据省质监局的要求,于2009 年 9 月 30 日之前将建设省计量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书报到省局(附件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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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 能力 建设 意见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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