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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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师范大学章程(初稿)2014 年 10 月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学校 .2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3第四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13第五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18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19第七章 学校标识.20第八章 附则.20序 言杭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前身可追溯至 1908 年创建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在此后历史发展中,学校先后更名为浙江省立两级师范学校、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浙江省立杭州师范学校、浙江省杭州师范学校。1978 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名为杭州师范学院;2000 年以
2、来,原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师范学校、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杭州市法律学校、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相继并入;2007 年 3 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百年办学,学校弘文励教,青蓝相继,遵循“尊师、爱生、崇术、重教”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学术兴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百年积淀,薪火相传,学校形成了“人文学堂,艺术校园”的办学特色和“文理渗透、艺体兼备、人文素养与科学精神和谐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初步形成了以教师教育、艺术教育为特色,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医、工、经、管、法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的学科结构体系,逐渐建立了包括本、硕、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留学
3、生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勤慎诚恕,博雅精进”校训,与时俱进,立足杭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向建设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目标迈进。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科学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杭州师范大学,简称杭师大;英文名称为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 HZNU。学校域名为:。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
4、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58 号。实行多校区办学,分别为仓前校区(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58 号)、下沙校区(江干区下沙学林街 16 号)、古荡湾校区(西湖区万塘路古荡湾 258 号)。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质量树品牌、以转型促发展、以特色创优势、以服务求支持”的办学思路;以国内一流综合性大学建设为发展目标定2位
5、,以培养“文理渗透、艺体兼备、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和谐结合”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开展适应社会发展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依法实行学位制度,颁布学位证书和学位证书;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坚持综合发展,根据综合性大学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构学科结构体系,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在遵行国家法规下,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学术自由、民主监督、社会参与、
6、开放合作。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服务国家区域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履行公共职能,推进教育国际化。第二章 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学校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实行省、市共建、以杭州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十条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3标准,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学校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确保办学经费增长率不低
7、于财政收入增长率。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指导、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确定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办者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学校校长及其他干部人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举办者设立校监会,代表举办者支持、引导、监督学校的事业发展。校监会由举办者代表和其他有关领导、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各厅委部局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校监会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学校事业发展中需要举办者支持、协调和决策的重大事项,监
8、督学校的事业发展。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内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9、(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
10、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工作。党委会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中国共产党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
11、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6(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
12、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
13、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7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运作按照校长办
14、公会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组成,在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按照章程及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
15、、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8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三)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四)听取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
16、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情况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分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履行相应职责,明确其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具体职责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咨询和决策的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9(一)学位的授予与
17、撤销;(二)学位授权点的规划与评估;(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审核;(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五)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工作中争议事项的处理;(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行使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
18、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10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及学院(部)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相应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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