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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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工作目标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工作内容(一)“见费出单”的定义。“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
2、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批改车辆),包括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电销业务、招投标业务、大宗业务等。险种范围:交强险、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第 2 页、“见费出单”的实施要求1、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入信息平台,并将车险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必须依照信息平台的指令,确认并生成保险费发票和正式保单。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相应查询统计功能,确保保单与保费一一对应。2、 “信息平台”
3、与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实现实时对接,以便及时获取保费和车船税款的到账信息。3、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资金账户或基本账户,使结算银行能将收到的保费和车船税信息及时传递到信息平台。、保费收取方式的操作要求1、划卡收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投保要求在信息平台查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费率(在试行期间,商业险费率由公司自行生成)后,向信息平台预约确认,待平台获取结算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保险公司可从平台取得确认码,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2、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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