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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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家民族政策,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清真食品基本点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发展的需要,专项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第四
2、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五条第五条 市商务委、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民族宗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市民族宗教委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2组织项目验收。市商务委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民族工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专项资
3、金的引导性、鼓励性和有效性。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第二章 专项资专项资金扶持金扶持对对象与范象与范围围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清真食品网点和基本供应点的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项目补贴;(二)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三)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银行(本市)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和市财政局商定的其他方面。3第三章第三章
4、专项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金支持方式与标标准准第十条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补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一)清真饮食网点、食品网点装修改造补贴。1、项目装修改造费用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1200 元测算;添置设备应以国产为主,购置费用按发票金额认定。2、装修改造范围:厨房、堂口、招牌外立面;添置设备范围:环保设备、消防设备、厨房设备、水电煤增容配套费、堂口服务设施及其他装修改造必须添置的设备。3、专项资金按经审计确认的项目装修改造(含设备添置)费用的三分之一予以专项补贴,区(县)财政按 1:1 配套;专项资金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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