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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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校名: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称学院) ,简称上海工艺美院,英文名称:Shanghai Art and Design Academy,缩写SADA。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 851 号(邮政编码:201808) ;学院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502 号
2、(邮政编码:200030) 。学院网址:http:/ 学院是国家举办的高等职业学院,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院在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办学。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院立足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性应用技术院校建设,以民族工艺美术的传承创新为主线,以现代设计为支撑,坚持艺术、技术、商业三者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本科教育为主体,适当保留专科层次教育,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积极推进留学生教育,拓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成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格局。2
3、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为:立德、精艺、善美、致用,学院的使命为: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工艺美术、引领时尚潮流,学院的愿景为:知名的学府、一流的人才、幸福的员工。第八条 学院坚持“立足上海、服务文创、面向全国” ,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兼顾科研、社会服务。为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培养德行高尚、一专多能、素质优良、知识宽厚的应用技术技能型高层次创意设计人才,同时提供生产一线技术应用性科技服务和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急需人才社会培训服务。第九条 学院的校标是 第二章第二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教职员工与学生第十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4、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六)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院工作提3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
5、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诚实守信、为人师表;(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三)履行聘约,尽职尽责,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四)关心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爱护学院财产;(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学院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院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开展年度和聘期
6、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4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院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依据法律规定、政策
7、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和自主认定的人才选拔标准,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要求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5(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
8、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三)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五)
9、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的多元录6取机制。相关规定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和实施。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
10、规的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批准成立,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学生社团接受中共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由继续教育学院招收的各类学生,在学院学习期
11、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7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顺利完成。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
12、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战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
13、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8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由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体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
14、责人。(三)组织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院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基本建设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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