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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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机构代码:8802852669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青案处字2019第292019000649号营业执照名称: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87944903039;营业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700 号地下一层 01负责人:赵凌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五金、汽配、交家电、通讯器材、电脑器材及相关产品、文教办公用品、针棉织品、服装鞋帽、装潢材料、建筑材料、铁木家具、园艺用品,商务咨询;食品销售,图书报刊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依法须
2、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7717358166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700 号地下一层 01经查明:2019 年 1 月 7 日,当事人在青浦区公园路 700 号地下一层 01 的营业场所内,对 XXXX 黑芝麻油(以下简称芝麻油)进行促销,原价为 33.9 元,促销价为 26.8 元,促销期间为同年 1月 7 日至 1 月 15 日,1 月 16 日恢复原价。恢复原价后,当事人未将标有 26.8 元的促销标价标签从货架上撤下,在消费者购买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上述芝麻油时,实际以 33.9 元的价款进行结算。同年 1
3、 月 23 日,当事人将其促销标价标签撤下,1 月 16 日至 1 月 23 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芝麻油 2 瓶,违法所得为 14.2 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沙 XX 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芝麻油的情况;2、秦 XX 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芝麻油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4、价格标签及消费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芝麻油的情况;5、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在促销结束之后的销售情况;6、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7、委托书:证明赵凌委托沙 XX 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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