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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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 5: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一、受理事项一、受理事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二、受理依据二、受理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4、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三、申请业务项目(三、申请业务项目(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推荐;3、人才招聘;4、人才培训;5、人才测评;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四、受理条件四、受理条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 3
2、 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 3 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信誉;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 5 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2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30 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 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51%。如注册地申请在浦东新区,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可达到 70%。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受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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